2012年7月3日星期二

领导被曝光抽“天价烟”,挨罚的却是记者


6月25日,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了一篇《孙云峰等领导慰问包联村贫困老党员》的新闻,在该新闻稿件的4篇配图中,一幅是在会议室的一张照片,大荔县县委书记孙云峰前面摆放着水果、瓜子、水杯和一盒“九五至尊”香烟。有读者电话称,慰问贫困党员,抽这样的烟太奢侈。得到该新闻线索的西安《西安晚报》记者石俊荣采访相关人员,证明事实确实如此,不过该县宣传部长称上述“天价香烟”是当地村支部书记拿来招待县委书记的,县委书记已经批评了当事的村支部书记。

上述事件经石俊荣披露后,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反响,人们普遍批评“慰问贫困老党员的现场”,出现“天价香烟”是不是太奢侈?一些人则质疑“天价香烟”到底来自哪里?当人们联想到2008年12月发生的南京周久耕“天价烟”事件,纷纷猜测三年半之后的陕西大荔县这起“天价烟”事件该如何收场。期待中的相关部门对于上述“天价烟事件”的调查并未出现,随后爆出的报道此事件的石俊荣记者的遭遇,却让人大吃一惊:6月30日上午,微博实名认证为“《新快报》调查新闻中心记者”的网友“记者刘虎”发微博称“因为报道‘县委书记慰问贫困老党员会场出现九五至尊香烟的新闻 ’引领导震怒,西安晚报记者石俊荣昨日深夜被按照上级要求停职,西安晚报同时被要求从即日起禁止出现任何监督或者涉及政府的负面新闻。”而今日凌晨石俊荣发布微博[为心灵遮风挡雨]“稿子就像自己孩子,可以不去怀她,可以流产,还可以大月份引产。但是,生下来你就要为她负责,如果有人伤害她,就必须用臂膀为她遮挡任何暴力,用生命呵护她纯洁的心灵,直到自己永远闭上眼睛”,则似乎确证了其被停职的事实是真实发生了。

尽管我国还没有新闻记者法,但是如实报道新闻时事,属于记者应有的权利和责任,这是哪位大人物也不敢公开否认的。即便有关方面坚持新闻是“喉舌”,但是不是也讲过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线吗?至于说道新闻的监督作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姑且抛开石俊荣的记者身份不谈,他当然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廉洁性的相关事实,当然有进行披露和批评的权利。这是任何“上级”,任何“震怒的领导”都否定不了的。至于利用权力的专横进行“否定”,那就是例外了!

笔者注意到,今天重庆日报发文称“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该文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坚决防止和反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干预具体案件,努力建设良好法治环境。党代会确定的这些举措,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利于加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实现重庆各项工作法治化。重庆日报的文章,其背景大家都是知道的,毋庸赘言,但是让我们真正思考的是,依法执政,绝不应该是针对一个倒下的领导才有用,而对于一个站着的领导,却成了纸老虎,甚至是一个村长、一个县长,一个手指头都能将它捅破。

孔德峰,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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