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1日星期六

吴英案件反映时代的悲剧


      浙江东阳有个女孩子叫吴英,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判处死刑。记得当初在浙江杭州讲课的时候,同学们曾经和我讨论过这个案子,我认为当地法院要想彻底摆脱纠纷,只能要这个女孩子的命。事实不幸被言中。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只能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在我国集资诈骗之所以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罪行,是因为我国实行了十分严格的金融市场垄断经营制度,只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金融业务。金融监管机构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需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这就导致我国的地下金融活动异常盛行。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那么,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反之,则必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这一案件中,吴英只是与少数特定的人发生债务往来,因而不属于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犯罪。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这些“特定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扩大了集资的范围,结果导致局面不可收拾。

  按照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理性人”,因此,所有投资者在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时候,不可能不了解其中所蕴含的风险。正因为他们贪婪,才导致出现这样的悲剧事件。既然在市场投资的过程中,贪婪无处不在,那么,制度经济学派的所谓“理性人”假设岂不是变得十分荒诞?

  在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人们更相信个人的能力,而不会相信制度的安排。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愿意把自己筹集到的资金交给一个懵懂无知的少女,任由她在市场上翻云覆雨。这是中国市场经济不成熟的表现,也是中国从臣民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阶段,必须付出的沉重代价。

  假如司法机关不介入处理此案,而是由政府通过大众媒体公布有关信息,提醒人们注意金融活动中蕴含的风险,那么,虽然会导致一些人倾家荡产,但却可以用残酷的事实,教育那些过于相信个人能力的投资者。司法机关公布有关事实真相,可能比判处一个小姑娘的死刑更有价值。如果将案件所涉及到的所有信息公之于众,或许更能起到市场教育的作用。

  这个社会不需要有人用自己的鲜血来祭祀市场经济的大旗。事实上,那些手脚利索的人,早已经携款潜逃。这样的社会只能让更多的人急功近利,而不可能让每一个投资者获得应有的利益。处分这样一个小姑娘,或许是为了惊醒那些执迷不悟者。然而,这项判决或许会产生相反的作用——那些胆大妄为者,可能会更加迅速地寻找退路,逃脱中国法律的制裁。现在越来越多的贪官污吏逃往国外,中国的司法当局囿于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不得不对他们网开一面,那些被引渡回国的金融大鳄们,没有一个被判处死刑。中国的司法机关将这样一个老实得近乎愚蠢的小女孩子判处死刑,情何以堪?

  不要在中国的刑法文件中寻章摘句,中国的刑法可能是世界上最糟糕的刑法之一。中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之后,中国的刑法学家们在立法机关授意之下,迅速地在中国的经济行政法规中寻找有关立法的依据,制定所谓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规范。无论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在不合理的行政法规引导下制定的刑法规范。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极其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错判。“不特定”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将不特定的人变为特定的人,司法机关想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完全可以将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变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反过来,如果司法机关想要免除某些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可以随时将不特定的人变成特定的人。中国刑事法律规范的弹性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如果不尽快取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内容,把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变成极其荒谬的刑事法律关系,那么,今后还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

  回顾整个案情,给人这样一种印象,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正在引导着司法机关一步一步合法的杀人。中国已经废除了13个死刑条款,但仍然保留55个死刑。即使判处吴英死刑,也未必能解开复杂的经济关系。司法机关之所以这样做,与其说是惩戒当事人,不如说是为了掩盖某些人的罪行。在复杂的集资诈骗案件中,监管部门的责任荡然无存,推波助澜者毫发无损,仿佛吴英置身于无人之境。

  笔者大声疾呼,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慎重考虑改判,让吴英活在世上,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教育后来者。如果她愿意,可以拍摄纪录片或者电影,让人们了解市场经济的真谛。这是一个关于投机的故事,也是一个关于谋杀的案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成为刽子手,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应当留下活口。       


作者:乔新生,原载: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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