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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李延明: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
《共产党宣言》提出了这样一个说法:“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1
在这段话里,“人对人的剥削”的“人”是局限在民族范围内的人还是超出民族范围即把一切民族包括在内的人呢?如果是超出民族范围的人即把一切民族包括在内的人,那么这句话就没有什么意义。要想使这句话有意义,这里所说的“人”就只能是局限在各民族内部的人。确定了这一点,从这段话就可以得出:各民族内部的阶级剥削是一些民族对另一些民族剥削的根源,各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是各民族互相敌对的根源。各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是自变因素,民族对立和民族剥削是因变因素。
从这个观点出发,毛泽东提出:“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2进一步把民族斗争归结为阶级斗争,把民族问题归结为阶级问题。毛泽东说:“在美国压迫黑人的,只是白色人种中的反动统治集团。他们绝不能代表白色人种中占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革命的知识分子和其他开明人士。目前,压迫、侵略和威胁全世界绝大多数民族和人民的,是以美国为首的一小撮帝国主义者和支持他们的各国反动派。”3按照毛泽东的这种说法,本来应该得出“种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然而,毛泽东却把美国内部不同种族视为不同民族,所以就有了“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的说法。
以此为据,我国马克思主义学术界普遍认为,民族之间不平等现象是由各民族内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4,“民族压迫是阶级压迫在民族关系上的延伸。民族压迫的根源就是阶级压迫。”5“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实质上是阶级问题,民族斗争实质上是阶级斗争。”6具体说来,“在阶级社会的民族共同体中,民族内部分裂为两个相互对立的基本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民族对其他民族的压迫,主要是占统治地位的民族中剥削阶级对其他民族中广大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资本主义制度造成民族内部的不平等和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在国际范围内,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关系,主要是压迫民族中的剥削阶级对被压迫民族中的广大劳动人民的奴役。社会主义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从而也消除了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不平等的根源”7。因此,“阶级的划分比民族的划分更深刻更重要。”8这样,就把民族斗争归结为阶级斗争,把民族问题归结为阶级问题,把阶级看成比民族更基础、更深层的范畴。
这种观点在观察“各民族之间,各社会之间,以及各民族、各社会内部的斗争”9时,就像列宁所说的,是以阶级斗争理论为“指导性的线索”10,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在论及与此相关的战争起源问题时,列宁说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是战争的根源。认为只要阶级剥削存在,战争现象就不可能消失11。许多人据此就推论:人类社会战争现象的起源也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12。
在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者们为什么会持有这样的观点?
我认为,这是同他们关于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思想相联系的。在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矛盾主要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大工业到处造成了社会各阶级间相同的关系,从而消灭了各民族的特殊性。”13 大工业创造了一个“在所有的民族中都具有同样的利益,在它那里民族独特性已经消灭”14的阶级,即工人阶级。这个阶级“没有祖国”15,即不属于任何民族国家,没有因民族区别而产生的互不相同的利益。他们认为,处于不同民族中的资产阶级在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全世界的无产阶级也应该打破民族界限,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全世界的资产阶级。他们关于民族问题同阶级问题相互关系的观点体系显然受着无产阶级世界革命战略思想的影响,烙着这种战略需要的痕记。
然而,当我们观察社会现象时,却看到:每当民族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各民族内部的阶级矛盾总是服从于民族矛盾,而不是民族矛盾服从于各民族内部的阶级矛盾。
例如,在20世纪前期,当日本侵略中国时,不但日本的统治阶级全力推动和积极领导侵略战争,而且日本的被统治阶级也积极参与对中国人民的侵略、压迫和剥削。与此同时,中国的各个阶级,包括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也都参与了抵抗日本侵略的斗争。又如,按照各民族内部的阶级压迫是民族压迫根源的观点,苏联、中国、越南都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本国范围内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后,在这几个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不平等的根源按理就应该消除了,民族对立和民族斗争按理就应该不存在了。然而,当这些国家发生边界领土争端即这些民族之间发生生存空间的争夺时,在民族利益面前,却是整个民族一致对外,同仇敌忾,无论是执政的共产党还是普通群众,都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扔到九霄云外去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如果民族问题能够归结为阶级问题,就不可能出现这种现象。
既然出现了这种现象,就表明民族问题不能够归结为阶级问题。
民族与阶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指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群共同体16,如部族、部落等。
阶级是处在各民族(或民族国家)内的人们由于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地位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群体。这些群体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获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这种不同使得一个群体能够占有另一个群体的劳动17,在社会地位上表现出高低差别。
民族属于人群横向的划分,而阶级属于人群竖向的划分。阶级划分是在民族划分的基础上人群的再次划分,也可以说是次一级的划分。
民族与阶级的关系是:一方面,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各民族内部存在着人的地位的高低差别,其中包括阶级差别。另一方面,人类进入阶级社会阶段以后,在处于相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的民族中,又存在着相同的或者相似的阶级。
我认为,鉴于压迫的特征是压迫者在上,被压迫者在下,从而呈现出高低之分,而这也恰好是阶级区别的一个特征,在这个意义上,把民族压迫说成阶级压迫也是可以的。在这个场合,压迫民族处在压迫阶级的地位上,而被压迫民族则处在被压迫阶级的地位上。离开这个意义,就不能把民族压迫说成阶级压迫。因为阶级是各个国家内部的划分,所以,只有在极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即征服民族把被征服民族变(内化)成本国的一个或若干个阶级,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才有可能直接同一。例如在元帝国,蒙古统治集团把全国各族人民分为四个阶级,第一级是蒙古人,第二级是色目人,第三级是汉人(即以前金辖区的汉人和契丹、女真、高丽、渤海人),第四级是南人(即以前宋辖区的汉人及其他各族)18,实行直接的、残暴的民族压迫。在这种场合,民族压迫以阶级压迫的形式直接表现出来,民族斗争以阶级斗争的形式直接表现出来,民族斗争同时就是阶级斗争。在这种场合之外,民族斗争通常并不直接表现为阶级斗争。
民族是由人身生产即种的蕃衍19发展而成的人群共同体。民族的前身是部族(又称古代民族),部族的前身是部落(又称原始民族),部落的前身是氏族20。氏族是通过人身生产由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人群共同体。以直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几个氏族结合为胞族,即分裂成几个女儿氏族同时又把它们联合起来的母亲氏族21。互通婚姻的胞族和氏族联合为部落。若干部落结成部落联盟。“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22。只是血缘亲属关系密切的程度或远近的程度在氏族、胞族、部落中不同23,群体越大血缘亲属关系越疏远或越稀薄而已。由此可见,血缘关系是自有人类以来(甚至在猿还没有变成人之前)人群共同体的根,是一切民族都不能没有的根。随着个体家庭和私有制出现,随着公社变为国家,人群共同体以血缘关系为主联结起来的现象逐渐被以地缘关系为主联结起来的现象所代替。然而,在人类社会的后边这个阶段,作为民族的根,血缘关系并不是不存在了,并不是对人群共同体已经不起作用了,而是从社会表层退隐到社会肌体内部,成为社会肌体的深层因素。
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4这就是说,人类社会首先要有作为实体的人。因此,民族,即由人身生产发展而来的人群共同体,是属于历史前提的东西,是属于历史基础的东西。而各民族内部人与人之间地位高低的差别,包括阶级差别、阶层差别、等级差别,就像缀有不同级别的服装一样,不过是人体之外的一种彼此相对地位(也是相互关系)的标志而已。没有民族的实体,阶级的服装就无从依附。相对于民族这种血缘共同体,阶级不过是地位共同体,是血缘共同体的不同组成部分而已。
地球上的人类社会是在一些互相离散的点上发展起来的25,原始人群彼此之间各自独立(甚至互相隔绝),互不依存。他们经由氏族、部落发展为民族以后,照理仍然可以各自独立,互不依存。各民族互相交往,发生联系,并不是各民族主观追求的,而是在社会汇流26的过程中被动发生的甚至被迫发生的,是不得不如此的27。而各个阶级就不同了,阶级是由分工决定的28。分工决定处于分工体系中的各方必须互相依存。因此,同一民族内部的各阶级之间是天然地相互依存的。
恩格斯说:“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29在本文所论述的对象中,民族是由恩格斯这里所说的人身生产决定的,而阶级是由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物质生产决定的。虽则一切民族都要从事物质生产,但一切阶级都要由分属于一定民族的有生命的人组成。
既然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目的是维持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由这种生产所导致的阶级划分自然要服从于本民族的存在。
既然民族划分是阶级划分的依托,阶级划分是对民族成员的划分,那么民族划分就是比阶级划分更为基础性、更为深层次的人群划分。
与此相关,那种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说成战争现象起源的观点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因为,人类历史上最初的被压迫阶级——奴隶,不是由各人群共同体30内部贫富分化产生的,而是由人群共同体之间的战争产生的。历史上,远在私有制和阶级划分出现之前,在各原始人群之间就存在着争夺生存空间和资源的斗争。战争是这种斗争的最高形式。当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力还达不到有剩余产品的阶段时,在战争中获胜的人群共同体只能把俘虏吃掉或者杀掉。到人群共同体能够生产出剩余产品,可以把俘虏留下来役使时,这些俘虏就成为奴隶了。于是,在古代地中海地区,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虽然在战争中获胜的整个氏族或部落构成了最初的剥削阶级——奴隶主阶级,但是在这个初始阶级内部却仍然保持着公有制31,战俘奴隶是由整个氏族或部落共有的。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在氏族或部落内部因负债32而成为奴隶的人逐渐增多,贫富分化加剧,战俘奴隶的比例才逐渐减小,直到退居次要地位。这个事实表明,早在阶级战争出现之前,氏族、部落即血缘共同体之间的战争就出现了。早在私有制出现之前,内部实行公有制的人群共同体之间的战争就出现了。战争现象早于私有制现象和阶级对立现象的出现。因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并不是战争现象的起源,血族团体利益的冲突才是战争现象的起源。私有制和阶级划分出现之后,阶级利益的冲突也成为战争的一种起因,具体到某场战争,可能是主要的甚至唯一的起因。然而,从整个人类战争史来看,阶级战争并不多于民族战争。
有些人根据列宁关于垄断资本主义是现代战争起源的说法,推论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是人类社会战争现象的起源,这是混淆了不同的范畴,是把某场战争或者某些战争的起源同人类社会战争现象的起源混为一谈。何况,资本主义国家所进行的战争虽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有关,与阶级有关,但它并不是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的战争,而是不同民族的资产阶级之间的战争。因此,它的实质仍是民族斗争,而不是阶级斗争。
人们常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与德国的战争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战争,是德国资产阶级与苏联工人阶级之间的战争,因而具有阶级斗争性质。日本军队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是日本资产阶级同中国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之间的战争,因而也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我认为,这属于民族斗争附带有阶级斗争性质,仅此而已。
自古以来,最常见的情况是,各个民族33为争夺领土、资源、主导地位或优势地位而进行斗争。在这种场合,相关各民族内部如果有阶级对立的话,阶级对立并不参与作用。各民族内部原本对立的各阶级并不以独立的身份与对方民族或者对方民族中的某个阶级打交道,而是仅仅作为本民族的一个组成部分参加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民族问题并不是阶级问题。不但如此,而且,被压迫阶级、被剥削阶级、被统治阶级的成员如果在民族斗争中出了力,立了功,还可能被统治集团提拔到统治阶级中,从而改变自己的阶级地位34。在有阶级的时代,每个人虽然都有阶级归属,但本民族是他更根本的归属。正因为如此,所以,每当民族战争发生,阶级利益同民族利益发生冲突时,阶级利益才会服从民族利益。
把占统治地位的民族对其他民族的压迫,说成主要是占统治地位的民族中剥削阶级对其他民族中广大劳动人民的压迫,就像说狼吃羊35,而羊又吃草,故而最终是狼吃草一样,只有在“说到底”的意义上才能够成立。在食物链中,高端物种并不越过相邻物种,直接摄食更低端的物种。 因为压迫民族中的剥削阶级既对本民族中的被剥削阶级压迫,又对被压迫民族的整体进行压迫,而被压迫民族中的剥削阶级既受压迫民族的压迫,又压迫本民族的被剥削阶级,所以,只有在“说到底”的意义上,即把压迫民族中被剥削阶级所受的压迫、被压迫民族中剥削阶级所受的压迫都省略掉,这个命题才可以成立。但是,一到民族矛盾激化,“骨肉同胞,血脉相连”便会发挥作用,这些在思维中被省略的环节便都在现实中被激活,归回民族本体,作为本民族的组成部分参与历史合力的作用。
只有一国范围内被压迫阶级同压迫阶级之间的斗争才是阶级斗争。而这种斗争往往发生在同一民族之内,因而与民族斗争属于不同的范畴,甚至无关。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各民族内部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并不是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对立就会随之消失。而是只有民族差别消失,原有的各民族通过融合走向一体,民族之间的对立和可能的剥削才会消失。
总之,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分别属于不同的范畴,它们是不能互相归结的。阶级问题的解决不能代替民族问题的解决,民族问题的解决也不能代替阶级问题的解决。民族划分是比阶级划分更深层次的、更根本的划分。因此,每当人们需要在阶级和民族之间做出选择时,他们总是搁置甚至抛弃阶级的分歧,站到彼此共属的民族的立场上。
《马克思主义研究》2005年第5期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页。
2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7页。
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7页。
4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7页。
5 罗树杰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导论》,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6 杨群《民族学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页。另参见赵家祥、李清昆、李士坤主编《历史唯物主义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7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620页。
8 罗树杰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导论》,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第184页。
9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6页。
10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6页。
11 参见《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5页;《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1页;《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页;《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页。
12 有人还把生产关系说成家庭关系、民族关系的基础。见赵家祥、李清昆、李士坤主编《历史唯物主义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页。
16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5页。
17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8页。
18 见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639页。
19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20 见杨堃《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8—199页;杨群《民族学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欧潮泉《民族学探索》,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1—149页。
21 参见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2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25 参见李延明:《在历史的序列中——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
26 参见李延明:《在历史的序列中——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9—75页。
27 例如,军国主义时期的大和民族不愿意身边有中华民族存在,接受希特勒领导时期的日尔曼民族不愿意身边有犹太民族存在。
28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30 它们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联结起来的。
31 在当代中国,也存在着类似现象:有些自然村的原住民组成一个公有制的经济单位,共同占有外来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
32 或犯罪——这是次要因素。
33 及尚未达到民族标准的部族等。
34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就订有这样的法律。
35 以及猪、兔、鸡、……
李延明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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