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史記》于鵬飛 杜鵑
被打成“林彪集團成員”的王維國的王大章回憶說:庭審中,法庭向父親出示了一個鄭長華的書證,鄭說他根本就不知道有這麼一個教導隊。所以王維國的罪名之一就是“秘密組建了反革命政變的武裝力量‘教導隊’”。
我父親很氣憤,向法庭提出“你們把鄭長華叫來,我跟他當面對質!他到底知道不知道!?”結果法官講,法庭一律只出示書證,證人一律不到庭。我父親說軍黨委討論組建教導隊有個會議紀要,他要求當場對證,法庭卻不予理睬。
那麼,法庭真的只是“一律只出示書證,證人一律不到庭”作證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由馬克昌主編的《特別辯護——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辯護紀實》(中國長安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一書,集中了當年幾個辯護律師的回憶,其中第八章節“庭審江騰蛟及其律師的辯護”披露:
1980年11月25日下午對江騰蛟第一次開庭時李偉信出庭作證;
11月26日下午第二次開庭時,原廣州空軍司令部參謀長顧同舟到庭作證;
11月27日下午第三次開庭時,原空軍黨辦副主任劉世英、原司辦處長朱鐵笙、原空軍副參謀長兼34師黨委書記胡萍均到庭作證。(P.161)
《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審判程序的,證人出庭率低,直接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判。王維國受審時,法庭出示同案犯供詞13次、講話記錄7次、證言22次(《材料匯編》P.73-P.86),證人無一出庭。法庭偷梁換柱,跳過質證程序,剝奪了王維國為自己辯護和公平訴訟的權利。
陳倫和還保留了一張(1981)法傳字第4號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庭傳票”——
【被傳人陳倫和,性別男,年齡36
單位或住址公安部秦城看守所
被傳事由出庭作證
應到時間1981.1.8.
應到地點空軍軍事法院審判庭】
上述事實證明“一律只出示書證,證人一律不到庭”是法庭的謊言。法律為這種政治權力的運作提供了一種貌似公正的、合乎理性的方式,通過法律的統治是一種隱蔽的統治,所以法庭敢於任意踐踏法律。
執法違法是職業的墮落,比別的墮落更加可怕。思想家托馬斯·潘恩說過:“一個人已經墮落到宣揚他所不信奉的東西,那麼,他已經做好了幹一切壞事的準備。”一旦缺失了程序過程的公平與客觀,就為一切司法任性和專橫埋下了種子。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與案件結局無利害關係,獨立的、中立的訴訟主體。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率和證人作證證據的質量,充分發揮其對刑事案件審判的制約和體現公正的功能,絕對有利於提高刑事審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否則,審判程序的不合法必將導致判決的不合法。
以鄭長華為例,刑訴法第48條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鄭長華有協查案情的義務,他卻把成立教導隊一事推得乾乾淨淨。其實只要問問蔣、襲二人,鄭的假話就不攻自破,難道鄭就敢睜著眼睛說瞎話嗎?難道專案組就這樣傻嗎?難道法庭就沒有一點常識嗎?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早就斷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線的地方才休止。”法庭濫用權力,不讓證人出庭,教導隊被中央文件定為林立果反革命政變的準備力量,參與組建教導隊的鄭長華僅僅落了個降級使用,王維國倒有“參與策動武裝叛亂”的罪行,這樣判案依據的是什麼?
重要的是,當年王維國就已經質疑這場審判是否正當——“在辯護中提出他的行為是《刑法》實施以前的的行為,按照《刑法》第九條的規定,應按當時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處理,不適用《刑法》。”(《材料匯編》P.122-P.123)公訴人當即予以辯駁並當庭援引了刑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該條款系關於刑法的“溯及力”,體現的是“從舊從輕原則”。
關於溯及力,法律界基本上有四種理論:1.從舊原則,即在舊法生效期間內發生的行為,無論新法是否認為是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輕重如何,一律依照舊法定罪量刑,是絕對否定刑法的溯及力。2.從新原則,即在新法生效之前作出且仍未經過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根據新法處理,是絕對肯定刑法的溯及力。3.從舊從輕原則,即原則上依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處理,但若新法的內容較利於行為人時,則適用新法。4.從新從優原則,即原則上依據審判時的法律處理,但若舊法的內容較利於行為人時,則適用舊法。
上述第3條的“從舊從輕原則”,是基於“法的內容較利於行為人”即“有利被告”這一內核。現代法理認為:刑法對它頒行前的任何行為均不發生效力,是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堅持刑法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其目的在於使人們免遭“不測之罪刑”。“不溯及既往原則”派生自“罪刑法定原則”,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當年究竟該用哪個法律去審?《知情者說之三——歷史關鍵人物留給後世的真相》(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肖思科著)以及《黨史文苑》萬強的文章,詳細介紹了此事的經過。我國第一部《刑法》頒佈於1979年,晚於“913”事件8年。如果“從舊”,審判將面臨無法可依的窘境,林、江也不屬於犯罪;如果“從輕”,則更不應予以審判。
令人扼腕的是,我國刑法“較利於行為人”的“從舊從輕原則”在當時只是一句空話,決定審判本身就是“從新原則”的體現,用新法溯及舊案、算舊賬,是“疑罪從有”,目的就是要“不利於行為人”,是一場“不測之罪刑”。這樣的法制,豈非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如果是溯及舊案,是否對《刑法》頒佈之前國內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溯及了,還是只溯及了林彪、江青集團兩案?
“913”以後許世友說:南空不是死黨就是“516”!
“文革”結束後百廢待興,然而在一黨體制下,法律成了皇帝的新衣。一招“金蟬脫殼”,巧借舉國對“四人幫”之民憤、林彪外逃之謎案;繼而“李代桃僵”,轉移“文革”罪責,表面上是保毛和周,實則把他們和執政黨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再搞“瞞天過海”,平息了民怨,保住了政體,給後人留下了“文革”十年是神與魔鬼結盟共舞的荒誕史話,以法律方式解決黨內路線之爭,是建黨、建國以來的一大發明,審判是變相的黨內殘酷打擊,是一場政治災難,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繼續,已經成了中國法制歷史上極為不光彩的一頁。
顧訓中在“軍政關係”一文中提到朱永嘉講,“許世友當時在處理空4軍幹部問題的時候,將所有原來空4軍的高級幹部都趕光,另外自己派人”;“毛主席要王洪文在上海處理空4軍的問題,到浙江去處理空5軍的問題。這兩個軍都是與小艦隊密切相關的重點區域。在這些問題的處理上面,許世友是一刀切,統統下去”;“那時的清查工作都是南京軍區在主管,空軍司令部門已經靠邊了,上面管不了了。在這個狀況下,許世友就把他們的人往裏面插。”
那時的南空,在受到“四人幫”直接打壓的同時也被南京軍區“釜底抽薪”,痛打落水狗,可謂禍不單行,雪上加霜。曹老也回憶說,許世友一直想抓南空,沒抓到,“913”以後許世友可抓到了,他指示學習班說:你們搞吧,錯不了!南空不是死黨就是“516”!在高壓和逼供信手段下,南空被迫承認知道兩謀的人竟達二三十人,一片紅色恐怖!(《新史記》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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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评论:
温家宝家族的巨额财富和胡锦涛的裸退标志着邓小平时代的结束!!
e邓矮狗所谓“审判四人帮”完全是公报私仇的卑劣行为!
邓矮狗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来审判1976年就失去自由的四人帮,完全是脚踏法制。
邓矮狗是破坏中国法制的元凶!
侏儒邓矮狗已经在地狱里被油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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