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星期一

受制政治現實 烏坎自治民主能走多遠?

香港蘋果日報

李平

烏坎土地維權事件廣受矚目,其中一個原因是村民的訴求已超越一般的利益賠償,明確提出民主選舉、村民自治的要求。照中國的法例、政治制度,村民的要求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大可藉此推動村民自治,雙方不難達成協議,但受制於政治現實,烏坎民主能走多遠,實在成疑。

法例很豐滿 現實很骨感

早在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村民自治的合法地位,明訂村委會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但是,法例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村民自治一直存在兩大誤區:其一,鄉鎮政府未能擺脫人民公社時期管制生產大隊的思維和模式,未能放棄對村民自治事務的干預,特別是對村委會選舉的操縱,從而令村委會的合法性和權威受到挑戰。

其二,村委會主任之所以習慣被稱為「村長」,正是其未能擺脫官僚體系、未能擺正其與村民關係的表現。無論是陸豐烏坎,還是早前有村民到廣東省政府請願的鶴山沙坪鎮中東西村,抑或 2005年備受海內外關注的番禺大石村,爆發衝突的原因,都離不開「村官」私賣土地等問題。

要平息烏坎風波,說難不難。因為村民要求民主選舉村委會、要求村民自治,原本就是法例、政制賦予他們的權利,汪洋只要稍有落實法治的決心,就可以滿足村民的要求。但是,一如中國憲法賦予公民言論、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不等於公民真的可以享有這些權利。就算汪洋支持烏坎村重新選舉村委會,也不等於烏坎村從此就享有村民自治的權利。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實施 13年,但民間一直呼籲制訂村民自治法,迄今未能落實,顯見當局在真正推行村民自治問題上仍有顧忌。況且,實現民主選舉後,「經常性民主」能走多遠,包括日常決策、管理、監督的民主化,不只考驗縣、鄉官員,也考驗村委會及村民的民主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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