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誰也沒本事從《臨時約法》一系列悖論中鑽出來


《新史記》蘆笛/張振武不過是當時大批涌現的素質很差的“革命暴發戶”,就司法程序而言,被殺當然是錯案。《臨時約法》太粗陋,“灰色空間”太多,不但使得人民失去保護自己的工具,也使得議會無法有效監督政府,這正是張案暴露出來的政治制度的大弊病


此外,《臨時約法》還沒有1947年憲法中“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一條。

如 所周知,軍法審判因涉及軍事機密,常不公開,而這就給當局非法秘密審判平民提供了個方便藉口。段祺瑞搪塞參議員們的質問用的就是“軍事機密”、“國家安 全”這兩個藉口。儘管如此,議員們仍質問老段,張是中華民國人民,何以須用軍法?老段答,張任湖北都督府軍事顧問,“此非軍人乎?”而且,“犯罪的事實均 在其任軍務部時所爲,無一事不關係軍務,所以軍法從事” 。

但當時軍政合一,實行的是軍人統治,是否在軍政府任職者都算現役軍人,當時官制混亂,沒有明文規定,根本就說不清。就算確有證據證明張不是軍人而是平民,也無法指責政府犯法,蓋約法並未禁止政府以軍法審判平民。

更 何况當時民國根本也就沒有什麽“軍法”。段祺瑞在國會答辯時承認:“軍法會議之法律既未明訂宣佈,只有照從前辦法。”這就是說,所謂“軍法審判”的法律依 據其實是前清的“辦法”。鄙人無學,還真不知道大清的“軍法審判”是否允許瞞著被審判者進行。即使允許,除非立法機關明令規定在新軍法制定前暫用舊軍法, 否則執法者“照從前辦法”本身就是違法。但若不這麽做,那就連軍法都沒有了,難道能設想軍隊沒有法律管束?難道當局能因爲缺乏執法依據,就坐視武裝暴動發 生?而且,就算“旋捕旋殺”違反了前清軍法的規定,那違反的也不是現行法律,而是連是否有效都無法律明文規定的舊法,那又算什麽違法?這一系列悖論,誰也 沒本事鑽出來。

正因爲“法網恢恢,疏而且漏”,黎元洪才會兩次幹出“旋捕旋殺”的爛事來。張振武被殺前一月,武昌曾 發生所謂“三次革命”。“首義功臣”、同盟會員祝制六、江光國、滕亞綱等密謀暴動,事泄被殺。祝制六在漢口大賓公館被捕,押解到漢陽。輪渡才過江,他被押 上岸後,就在碼頭之側被大兵用大刀砍了腦袋。旁觀者連殺的是什麽人,犯了什麽事都不知道 。當時並無任何人指責黎元洪踐踏法治。從程序來看,這作法與處置張振武並無區別。張案之所以轟動,無非是發生在北京,又由大總統親自下令處决罷了。

於此,約法中“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規定就完全成了一紙空文。兩次“旋捕旋殺”明明是粗暴踐踏法治之舉,但犯法者都可以藉口“國家安全,軍法從事”自辯,而追究者必然要跌進因法律不全出現的悖論中:法都沒有,又怎麽可能犯法?

這悖論到毛時代就達到最高峰。“文革”中舉國無法無天,可當時連部刑法都沒有,只有部憲法,你就算能指責犯罪者違反了憲法,也不可能給人定罪,遑論量刑。(《新史記》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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