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以社会全体成员为本”还是“以部分成员为本”?

“以人为本”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是针对“以神为本”的,在当代中国是针对“以物为本”的。在这两种场合,都不涉及在人的内部以哪个特殊部分为本的问题。

  然而,“以人为本”一提出,就遭到一些人的反对。他们说,“以人为本”不讲“人”的阶级性,是个“错误的提法和指导方针”,甚至是“反革命修正主义纲领”1。由此,他们提出了“以人民为本”,甚至“以革命无产阶级为本”,即以无产阶级中具有革命性的那一部分成员为本。在用“以人民为本”代替“以人为本”的努力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他们就力图把“以人为本”解释成“以人民为本”。
  这样,就形成了“以人民为本”同“以人为本”的绞缠。

  在中国,“以民为本”古已有之。它是对君主和官吏来说的,是以君主和官吏为认识—实践主体,而以民为认识—实践客体的。民是被管理者,而君和官是管理者。“以民为本”就是对管理者来说,要以管理对象为本,而不是以管理者自己为本;以客体为本,而不是以主体为本。

  当前反对“以人为本”的人所说的“人民”并不是这种涵义,而是毛泽东所赋予的那种特殊涵义。在毛泽东的话语系统里,站在我这一边的人属于“人民”,站在我的对立面的人属于“人民的敌人”。在这种场合,“人民”实际上成了一个政治统一战线的概念,成了在敌我斗争中“我方”的代名词。毛泽东话语系统中的这个“人民”同中国古代与“君”相对应、与“官”相对应的“民”的概念虽有部分重合或者相近之处,但是并不一样。“人民”并不是指被管理者,“人民的敌人”也不是指管理者。“人民”不但是认识—实践客体,而且把认识—实践主体也包括在内。

  这种涵义的“人民”不是社会全体成员,而是社会部分成员。即便在“人民”前加上“最广大”,占到总人口的95%,也仍然是社会的部分成员,而不是社会的全体成员。所以,按照毛泽东的“人民”概念来理解“以人民为本”或者“以民为本”,就是主张“以社会部分成员为本”,而不是“以社会全体成员为本”。实际上,他们明确宣布的正是“不能以社会上的一切人及其根本利益为本”2。他们主张把社会全体成员分成三、六、九等,区别看待,其中一部分人享有各种利权3,甚至特权,另一部分人则被或明或暗地视作“敌人”,视作政治贱民,由前者对后者实施专政。按照“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这种逻辑,不属于“人民”的那部分社会成员自然也不具有“人”的资格,不应该享有“人”的利权,即不应该享有人权。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当前在“以人为本”问题上分歧的实质在于:是“以社会全体成员为本”,还是“以社会部分成员为本”?这个问题同应该不应该“以人为本”处在完全不同的论域,毫无关系。既然如此,那么,把“以人为本”解释成“以人民为本”,就是毫无必要的。

  在形式逻辑上,如果把“人民”看成社会部分成员,那么,“人”就是属概念,而“人民”则是种概念。在外延上,属概念包含种概念。说“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就像说“中国就是(等于)甘肃”,或者说“人就是(等于)印第安人”一样,是荒谬的。

  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执政就是代表国家管理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事务。因此,虽然每个政党都是某个阶级或集团的利益代表,但是如果它不满足于这种仅仅是一个阶级或集团利益代表的地位,谋求执政,即代表整个社会管理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事务,把社会全体成员变成自己的管理对象,就必须得到超出本阶级和本集团的大多数公民的拥护。为此,就不能只维护它由以产生的那个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而必须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维护国家中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代表社会全体成员,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社会全体成员才愿意接受这个集团通过政府进行的管辖。因此,只要这个国家实行的是真正的民主制,那么,不论是对政府来说,还是对正在执政的党来说,就都应该以社会全体成员为本,而不能只以社会部分成员为本。

写于2008年3月17日,10月4日改。

1 见周秀宝:就《关于“以人为本”的对话》致段若非的公开信(2004年6月23日),见《毛泽东旗帜网》、《主人公论坛网》。

2 见李慎明:《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载《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4期。
3 夏勇认为:“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讲,应该改写为‘利权’,即‘利之权’。”见《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李延明,《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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