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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4日星期四
章子怡拒媒體提問
《中國密報》記者范方華/人民網援引僑報洛杉磯報道,章子怡誹謗案10月16日開庭,其律師梅森(John Mason)表示在取證聽證會上,被告方表現非常糟糕,甚至沒有辦法回答問題。韋石對《中國密報》反駁說,該場聽證會的召開,其實是因為他們反告章子怡誣告,對於章子怡律師的提問,韋石已全力回答能夠回答的部分。
章子怡拒媒體提問
取證聽證會召開的隔天,10月17日,章子怡出席了「第三屆紐約中國電影節」,在曼哈頓林肯中心的愛麗絲杜莉音樂廳現身。《中國密報》記者試圖向章子怡提問,但她未允許媒體發問,對薄熙來一事絕口不提。《中國密報》獲悉,不安排媒體現場提問,是章子怡出席電影節的要求之一。
在此之前,章子怡幾次反駁謠言。5月29日,章子怡已先在微博「透明的稀土」上寫道:「廣東此季多雨。每至午後便雷鳴電閃暴雨傾盆,一入夜卻又淨空萬裡星星點燈。誰料這些天 全是天黑開工,卻要通宵拍雨景,著實愁煞製景大哥。只得出此奇招—手動降雨。眾人開玩笑說,這造假都造上天了。同事聽罷卻不以為然:造假算啥?!最高境界叫作聽風便是雨,連假都不用造,單靠想像!說白了,YY(指意婬)。」似暗指其與薄熙來的傳聞「造假造上天」。
5月30日,章子怡出席了海南島的華語電影傳媒獎,在記者會上強調:「昨天所謂的這個新聞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謊言,字裏行間全部是誹謗和污衊」、「他們利用社會熱點事件,挑釁大眾、愚弄大眾」。她表示,自己不認識徐明和薄熙來,謠言「不只傷害了我,也抹黑了電影圈」,無論什麼代價,她都要用法律的手段,追究到底。
9月29日,章子怡再度開砲,在微博上寫道:「謠言傳了5個月,還有人在嚼舌頭,再有涵養的人也養不起 這幫謠主兒了。對那些仍在『用心』問我是否牽涉其中的人,5個月前我就給過正面回應,今天,再給你們個更正面的回應:回去問你媽,你媽在,我就在。」
章子怡狀告博訊的起訴書中對被告提出5項指控,分別為毀謗(libel per se)、對私隱權的誹謗侵權(false light invasion of privacy)、故意干涉可預期經濟獲益(intentional interference with prospective economic advantage)、過失幹預可預期的經濟獲益(negligent interference with prospective economic advantage)、違法商業行為(unlawful business practices)。
章子怡的律師團認為,博訊的報導指控章子怡與前政客、富豪、以及其他未具名的資深官員有過性交易,從中賺取超過1億美元,並受到中國政府的調查、被限製出境,這些虛假的消息被全球各地讀者閱讀,包括身在娛樂業的中心——洛杉磯的人。原告因此遭受名聲損害、侮辱、屈辱、情感受傷害,特別是事業上的損失,這部分的損害目前還不得而知。
起訴書指出,被告能充分了解原告的事業、經濟活動和關係。被告瞭解文章刊登後,原告的事業和經濟關係肯定會受到幹擾。原告與第三方的事業關係受擾亂,原告因此遭受損害,與被告的行為有很大的關係。
《憲法》第一修正案對公眾人物保障有限
僑報引章子怡律師梅森的話表示,他們絕對不會撤訴,並將追究到底,他相 信博訊不久就會放棄此案。韋石對《中國密報》說,最早是對方提出和解,至今他們的這個門仍是敞開的,衹要對方提合理的要求,和解就是可以談的;現在對方堅持到底,不和解,韋石也不會和解。
韋石的律師為法律博客「The Legal Satyricon」編輯蘭德乍(Marc J. Randazza)。蘭德乍具有新聞、大眾傳播與法律背景,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律師協會會員,專業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媒體訴訟、娛樂法、反公眾參與的戰略性訴訟(SLAPP)等,蘭德乍被《XBiz》評為2011年成人娛樂業50大新聞人物之一,2012年7月,VegasInc與Avvo.com網站將蘭德乍選為拉斯維加斯頂尖律師之一。
蘭德乍在接受《中國密報》採訪時表示,他們已針對章子怡的誣告提交動議(motion),章子怡律師團決定要詢問韋石與其他證人,雖然到目前為止,取證聽證會已經舉行了兩次,但這個過程還沒結束。
「如果章子怡的律師認為我們會撤銷動議,我不知道他從哪聽到這個消息。」蘭德乍說。
對於梅森對媒體指辨方經常要求延期,蘭德乍表示:「上一次的取證聽證會中,我們在會議室坐了 將近2小時,對方的律師一直在與他人通電話,所以他們說我們一直在拖延,希望將召開日期延後,就不太誠實了。」
蘭德乍對《中國密報》指出,取證聽證會上,章子怡的律師提出非常多問題,試圖取得博訊消息來源的名字,但事實上,這則消息的最根本因素與章子怡無關,而是與薄熙來有關、與政治醜聞有關,章子怡衹是其中的一部份。蘭德乍說,薄熙來事件吸引了許多關注、也涉及許多幕後隱情,若不是因為薄熙來事件的爆發,很多事至今都還不為人所知。
也因為此事涉及的政治敏感度很高,韋石不願透露消息來源者的姓名。蘭德乍說:「在中國提供這種消息的來源人士,不一定處在安全保障下,因為中國不是一個自由的國家,我們也非常努力去保護這些人,坦白說,公開他們的名字,可能危及 他們的生命。」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於公眾人物和普通老百姓,有不同的保障。蘭德乍對《中國密報》解釋,當遇到這種牽涉公眾人物的案件,只可能在兩種情況下構成毀謗:第一,消息傳播者明白所傳播的訊息是虛假的,第二,消息傳播者非常不謹慎,魯莽漠視(reckless disregard)事實。
「博訊的報導如果屬實,則沒有毀謗問題,但即使報導不屬實,公眾人物也有能力為自己反駁。」蘭德乍解釋,《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後確立了一件事:在毀謗案中,憲法對公眾人物的要求比一般人更高,「因為我們也想希望擁有自由的媒體,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說法,言論自由需要「呼吸的空間」(breathing space)。」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登一篇名為「關注他們高漲的吶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批判性廣告,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受阿拉巴馬州偽證罪指控籌措辯護資金,廣告描述了美國南部地區的嚴重種族歧視情況,且指責了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阻撓民權運動的行為,但內容部分失實。雖然廣告不點名地批評了當地警方,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蘇利文仍認為廣告批評的就是監督警察部門的自己,因此要求《紐約時報》收回報導並公開道歉,但《紐約時報》拒絕收回報導。
蘇利文因而向當地法院起訴《紐約時報》誹謗。此外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1964年3月9日,大法官以9票對0票,裁定《紐約時報》勝訴,撤銷了下級法院的裁判。判決書指出,參與公共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除非能證明媒體的報導有「真實惡意」存在,且自己的實際利益確實因此受損,否則官員不得單純因新聞報導內 容有失實而提起誹謗訴訟。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真實惡意」指的是明知訊息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魯莽漠視、不去查證此訊息是否是錯誤的(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中,判決書的執筆法官為小威廉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他表示:「對公共事務的辯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並廣泛公開,它很可能包含了對政府或官員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銳的攻擊。公民履行批評官員的職責,如同官員恪儘管理社會之責。」這番話被後人廣泛引用。此案確立了美國媒體「第四權」的權力,其「真實惡意」原則也限制了公眾人物以誹謗罪來阻止新聞媒體報導自由的情況。
一開始,「《紐約時報》原則」的適用對象僅為政府官員,在1966年的羅森布萊特訴貝爾案(Rosenblatt v. Baer)中,聯邦最高法院將「政府公共官員」的定義擴展至政府僱員中的中層級以上,在控制政府行為和處理政府事務中有實質責任的人員,前任、候選官員都被包括在內。
1967年的柯蒂斯出版公司訴巴茨和美聯社訴沃克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中,最高法院又將「《紐約時報》原則」的適用範圍從「public official(公共官員)」擴大至「public figure(公眾人物)」身上。
1971年的羅森布洛姆訴大都會媒體公司案(Rosenbloom v. Metromedia, Inc.)上,對新聞自由有了更進一步的保護,此案將「公眾人物」的概念擴展到公眾事件中的當事人,第一次把「真實惡意」的原則應用於一個普通人身上。
蘭德乍對《中國密報》表示:「我們為了自由社會所付出的代價,就是公眾人物必須自行吸收這些與他們有關的報導,報導不能都在諂媚;即使報導有錯誤的地方。但在博訊的官司中,博訊表示他們的消息是真實的。」
未來,蘭德乍指出,他們還會持續維護韋石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權力。「我們也相信,這件事不只與章子怡有關,還與關閉中國異議聲音的服務管道有關。」
韋石律師蘭德乍(Marc J. Randaz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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