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星期二

中央《決議》對“文革”的定義兩句對、一句錯


北京學者座談發言紀要(12)






《新史記》編者按: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一致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 決議》。30年後的2011年10月中旬,北京民間文化智庫天衡文化中心邀請北京一批知名學者,分兩次座談這個由鄧小平一手推出的《決議》。座談屬於小型 的,沒有任何宣傳,但是與會者站在民間立場的自由發言,從歷史真實出發對《決議》進行的深刻批判,非常值得關注。




閻長貴:關於“文化大革命”的評述是《決議》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關於“文革”的定義又是《決議》“文革”部分的核心觀念。《決議》關於“文革”的定義是這樣說的:
“歷史已經證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場由領導者錯誤發動,被反革命集團利用,給黨、國家和各族人民帶來嚴重災難的內亂。”

閻長貴曾擔任過江青的第一任秘書,在“文革”時被打成反革命坐了八年秦城冤獄。

這個定義雖然僅有42個字,但它的職責和使命重大,因為出自中共中央的正式決議,它又是回答對“文革”評價的根本性質問題,內涵深刻、內容豐富,是具有政治權威的結論,需要和值得我們認真對待。
所 謂“文化大革命”“由領導者錯誤發動”:這是敘述歷史事實。它首次由《五一六通知》提出:“毛澤東同志親自領導和發動的這場文化大革命”。毛澤東本人對這 點也毫不隱諱,他不止一次地用更通俗的語言說:“火是我自己燒起來的。”(1966年國慶節在天安門城樓上毛澤東對李宗仁說,見《毛澤東與國民黨愛國將 領》)他在1966年10月舉行的中央工作會議上又說:“文化大革命這個火是我放起來的!”已經被選為接班人的林彪在這次會議上也說:“這個運動從頭到尾 是主席發動的,主席領導的。”

所謂“給黨、國家和各族人民帶來嚴重災難的內亂”:“內亂”是關於“文化大革命”的定性,“給黨、國家和各族人民帶來嚴重災難”,這是承認“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危害和後果。這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實。這種危害後果,人們還經常使用“浩劫”或“十年浩劫”來表述。

以 上所說“文革”定義的兩層意思,或定義的兩個短語,在多數人中沒有什麼爭論;而“文革”定義的另一層意思,或“定義”的另一個短語,即所謂“被反革命集團 利用”,其爭論就多了。誰都知道,所謂“反革命集團”就是指所謂“林彪反革命集團”和所謂“江青反革命集團”。所謂“文革”被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 “利用”,就是說“文革”中的所有壞事都是這兩個反革命集團打著“文革”的旗號和名義做的,“文革”的災難都是他們造成的,他們是“文革”的罪人。當然, 親自發動和領導“文革”的毛澤東也要擔負責任,那只不過是“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犯錯誤”而已。這就是“文革”定義的這層意思,或這個短語(“被反革命集 團利用”)的真正含義。

這個關於“文革”的定義,符合文革的歷史實際嗎?能夠說服人和站得住嗎?

已故文革史專家王年一先 生在2004年5月12日一封信中談到《決議》關於“文革”的定義時說:“胡喬木說‘(毛澤東)為林彪和江青所利用’,太講政治實用性了,不太符合事實。 汪東興在接受蘇采青采訪時說過:毛一生英明,明察秋毫,從不上當受騙。”“說毛為林、江所利用,並無根據。‘文革’的‘偉大戰略措施’都是毛作出的,無一 是林、江作出的。……林、江在文革中確實做了壞事,但都是在毛的‘偉大戰略部署’下做的。‘文攻武衛’也是響應毛的號召。毛要武裝左派100萬,才有‘文 攻武衛’一說。至於抓個保姆,抓個廚師,只是小打小鬧,並不決定‘文革’的走向。江在打倒劉少奇的問題上做了不少手腳,但是打倒劉是毛下的決心,不能歸罪 於江。”

所謂“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之一的吳法憲也說:“‘文化大革命’中,在劉少奇、鄧小平等中央相當一部分領導幹部受迫害的問題上, 毛澤東及周恩來應當負主要和直接的責任。毛澤東是決策者,而周恩來是主要執行者。其他的人,不要說我們幾個人(指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就是 包括江青、康生、陳伯達等人在內,對此都不是說了算的。”(見《吳法憲回憶錄》下卷,香港北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978頁)

顯然,把“文革”及其所造成的災難的責任都推給林彪、江青(或者說: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未完待續,《新史記》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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