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4日星期三

重慶「社會管理型打黑」教訓


據《財經》2012年第9期報道,從迄今為止已經積累的打黑案例及相應評論來看,可將打黑按法律特徵區分為治安手段與社會管控方式兩種類型。分析兩種不同類型打黑的聯繫和差別,尤其是差別,對於公正合理地評價打黑現象至為重要。
重慶近來發生的事件,引起了國內外的高度關注。由王立軍親自執行的打黑,在社會上引起較多爭議,有關議論大體可分為基本肯定與有所質疑兩個方面。
持肯定意見的一方強調打黑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的必要性和打黑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已經取得的成效,否認或忽略其中「黑打」現象(即公權力組織採用違憲違法方式打黑的做法);持質疑意見的一方承認其必要性與實效,但著重批評公權力組織的種種「黑打」行為。
抽像肯定或對其抽像否定重慶打黑,都是片面的,要公正評價並正確看待,就不能籠統抽像地談論,而應該實事求是對其各種行為按不同類型做具體分析,以是否符合憲法為根本標準。
從迄今為止已經積累的打黑案例及相應評論來看,可將打黑按法律特徵區分為治安手段與社會管控方式兩種類型。分析兩種不同類型打黑的聯繫和差別,尤其是差別,對於公正合理地評價打黑現象至為重要,亦是客觀評價應該遵循的一條技術路徑。
——作為維護社會治安手段的打黑,可簡稱為治安型打黑,即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合法正常地行使職權,適用刑法第294條追訴黑社會性質犯罪行為的職能活動。這是非常必要的,往往深得人心。
——把打黑作為社會管控方式運用則是另一回事。社會管控型打黑是指公權力組織或打黑主事者將刑法第294條做極端化的擴大運用,以致追訴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活動轉化成了對社會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文化事務進行管理控制的一種基礎性方法或策略。簡言之,社會管控型打黑是公權力組織以打黑為契機、以公安等強力部門對刑法第294條做擴大運用為基礎,對社會進行管控的方法或策略。由於存在對法條的濫用,其本身具有「黑打」的性質。
社會管控型打黑存在兩面性:一方面,這種方式造成公安部門權力的急劇擴展,既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又擠佔其他國家機關或部門的職權;另一方面,該方式對於公民來說仍然會具有防禦個人或非公權力組織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的效用。
衡量重慶有關公權力組織過去近十年實施刑法第294條等條款的情況,可以做兩點評估:首先,重慶十餘年來,積極致力於打黑,維護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免受來自個人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重慶的打黑原本屬於治安型打黑範疇。
其次,最近三年來,重慶的公權力組織由於法治觀念薄弱,違法運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罰追求社會管控效果的情況日益明顯,因此,從2009年成立上百個專案組、大規模集中抓捕、秘密關押嫌疑人時起,就從總體上開始蛻變為以「打黑」為標識的社會管控方式了。雖然這有治安效能,但相對於社會管控來說已經是其次要的和附屬的方面。
中央從當前的形勢和大局出發調整了重慶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領導人,這為我們實事求是檢視重慶過往的教訓創造了條件。
摒棄運動式與全權型打黑
中國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各級各類公權力組織如果尊重和嚴格實施憲法和法律,真誠努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社會自然和諧、穩定。
但近年來,不少地方的公權力組織違反憲法和法律相關規定,把違法辦事當作了辦事的「法寶」。
從形式上看,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檢察機關負責的實施刑法有關條款、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行為,不需要採用運動的形式,也不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的施政方略;而社會管控型打黑通常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一體化持續推進的運動式執法或施政方略,打黑進而可能成為公權力組織和權力人士進行社會管控時有意加以利用的一種抓手或槓桿。
在重慶,打黑以大規模集中抓捕著稱,如2009年「利劍行動」,僅四小時抓獲631名嫌疑人;「利劍2號」行動一晚抓獲近900人;「利劍3號」行動,一晚「出動各類警力2.5萬人次,抓獲各類違法犯罪嫌疑人919名」。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運動式執法。犯罪嫌犯大都關押在非法定秘密場所,一些人獲得律師幫助等法定權利被剝奪。此後的偵辦過程缺乏透明度,有些秘密羈押地點沒有律師進入過。
社會管控型打黑,往往特別追求對社會的威懾效果。當年抓捕李莊時,派三五個人足矣,但據李莊回憶:「在重慶機場的飛機舷梯下,王立軍帶著上百名防爆警察迎候,飛機被幾十輛閃著警燈的警車包圍,防爆警察分列三路縱隊,身著迷彩服,頭戴鋼盔,清一色佩帶微型衝鋒鎗。」李莊被押上警車直奔看守所,「從機場到看守所幾十公里路途全程戒嚴」。
重慶採用了「文革」時盛行的全權型專案組體制,這種體制容易破壞現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刑事司法制度。公安部門成立的專案組,應該只負責偵查階段的工作,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後,依法專案組無權再干預檢察、審判階段的事務。但數十年來,尤其在「文革」和歷次運動中,為適應運動式執法的需要,發展出了一種全權型專案組體制。
據華龍網報道,重慶這種專案組最多時達到329個,這些數量龐大的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是:公安部門等公權力組織成立的專案組,不僅負責偵查階段的工作,也干預乃至主導檢察、審判機關的活動。這種體制本已被棄用多年,因為其對憲法、法律規定的刑事司法體制破壞極大,應該廢止。
人身權必須保障
中國刑事司法傳統中存在一些落後的內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虐待嫌犯,進行刑訊逼供。這類做法不僅嚴重侵害公民多項基本權利,也嚴重敗壞司法聲譽。
重慶方面否認打黑過程中發生不少刑訊逼供,但是,已經披露的諸多信息顯示,虐待、刑訊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比較嚴重。北京律師朱明勇在網上公佈、後又以光盤形式傳播了樊奇杭被刑訊逼供的多媒體視頻資料,以及被重慶兩審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給最高法院的親筆信掃瞄版都披露出來。從這些音像資料中,人們可以直觀地感受到四個方面的情況:
1.錄音顯示,重慶警方專案組人員在被告庭審階段行為強橫。人們可以聽到,朱明勇律師和李莊律師去會見被告樊奇杭等人,在看守所門口和偵辦此案的警方專案組人員發生了激烈爭吵,其對話內容表明: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警方剝奪了被告獲得辯護或律師幫助的權利;檢方和法院接觸被告的過程沒有離開偵查方專案組人員的監視;辦案人員違反刑訴法和律師法,侵犯被告和律師合法權利,同時他們妨礙檢察院、法院依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情況明顯。
2.錄像清楚地展示了被告樊奇杭關於自己遭受殘酷刑訊逼供的自述,他的講述配以手腕部、頭部和舌部傷痕清晰可見的照片。在鐵護欄後,被告樊奇杭訴說:警方辦案人員將其銬上手銬吊起來腳尖點地、最多連續吊五天,手銬嵌進肉裡;不堪折磨的他兩次撞牆自殺,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殘,其舌尖被咬掉的傷痕清晰可見。
3.從視頻展示的案情看,法院認定樊奇杭指使張孟軍殺人的證據自相矛盾。
李莊的前助手馬曉軍,也轉述了龔剛模對自己遭受嚴酷刑訊的陳述:「是在八天之內發生的。有時單手吊、有時雙手吊。腳尖可以踩到電腦桌上,但腳跟夠不著。」
在消除這種暴力方式造成的不良後果方面,有必要做這樣幾件事:對重大案件的真相做必要調查,宜由中央有關機構成立調查組;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善後處理;對涉及瀆職或職務侵權行為給予追究。
此外,被追訴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必須予以保障。憲法第125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按照憲法、律師法的規定和精神,律師是受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包括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而不應該是與偵查部門和公訴人站在一邊的。但是,在重慶打黑運動中,當地公權力部門利用職權以多種形式壓迫律師與偵查部門配合,與檢控方站在一起。這是非常不妥當的。
律師依法為其當事人進行的辯護,直接妨礙了公權力人士實現其所追尋的目的,因而被公權力體系視為異己。結果是,律師為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務和辯護質量愈高愈強有力,其遭受的敵視就會愈嚴重。趙長青、李莊在重慶代理案件時的遭遇,在這方面提供了生動的解說。
財產權處置應有程序
從重慶的打黑行為可以觀察到,那裡施行了一項主要涉及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對這些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涉黑資金處置存在著不透明、缺乏外部監督等問題。在此過程中,對私有產權的侵害時有發生,其直接後果是,可能存在變相剝奪非公有制經濟中的私營經濟和相應的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財產的現象。
重慶第一大私營企業家、「身價數十億元的地產富豪」彭治民因涉黑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身價第二的私營企業家、擁有「淨資產40億元人民幣」的俊峰集團總裁李俊被通緝逃亡海外,親屬多人被抓或被通緝逃亡,相關企業被接管;重慶江州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明亮,據報資產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被判死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不僅重慶三位最富有私營企業家在打黑中傾家蕩產,還有一批排名前列的重慶企業家在打黑中也被沒收全部資產,但這些資產的處置存在瑕疵。
2010年9月《重慶日報》報道,重慶「打黑」共摧毀14個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立案偵辦涉黑涉惡團伙364個,查扣涉案資產29億元。不過,涉黑資產的處理近乎「密不透風」,即使是當事人亦難明就裡。
據《財經》記者調查,在查封和扣押環節,作為主導者的公安機關缺乏外部監督;在執行環節,公安部門代替法院主導財產刑執行,涉黑當事人和親屬的合法財產權沒有得到足夠的尊重,有的甚至連知情權都沒有,使得在這場「打黑」運動中,如何保護當事人「財產權」成為待解之題。
2010年最高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強調,財產刑由第一審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但在2010年,重慶市高級法院下發通知規定,在「打黑」資產的執行中,除現金由一審法院執行外,相關不動產、股權執行均轉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在現實情況中,雖然包括公安部門在內的政法機關早已啟動「收支兩條線」改革,但在不少地方,按比例返還收費和罰沒收入,仍是普遍現象。
重慶積累資產最多的一批私營企業家被定罪判刑,他們所屬企業財產被處理的具體方式及其具體歸屬,或許是打黑型社會管控方式的直接展現,遺憾的是,當事人及公眾對這些處理方式細節的知情權卻被漠視。
從客觀結果上說,破壞法治,對投資環境和長期的經濟增長也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重慶在硬件方面的建設有目共睹,但是制度環境上的巨大不確定性使當地不少私營企業家進行海外移民和將私有企業資產轉向海外,同時也使徘徊的潛在投資者遠走高飛。也就是說,社會管控型打黑,既不能從法治上依法治理社會,因為其有違反憲法之舉;也因其增加了制度上的不確定性,使商業活動的風險加劇。
法權平衡不能打破
根據憲法,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部門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在重慶的社會管控型打黑中,恢復了一些早年採用過的公檢法三家變相合署辦案的違憲做法。三家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約,變相合署辦公,甚至搞「大三長」 (法院院長、檢察長、公安局長)未審先定,讓審判走過場。例如李莊案在庭審過程中透露出來,審訊時有警員說抓他「是開了大三長會議決定的」。
突破法治底線,破壞法治的一個顯著後果是,法院不得不放棄應有的獨立性,放棄對偵查、檢察機關的制約,間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門的偵查和檢察機關的起訴,給被告定罪科刑。其中後一種做法是違反憲法的規定和精神的。憲法第123條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是權力集中到了危險的程度。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發表講話,總結了國內外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歷史經驗,特別是中國十年「文革」的深刻教訓,指出:「權力不宜過分集中」;「不少地方和單位,都有家長式的人物,他們的權力不受限制,別人都要唯命是從,甚至形成對他們的人身依附關係」;「關於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
而在推進這一管控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可以看到的是,權力主要集中於個人,人大等制度上的權威組織較少發揮作用。無論從黨委集體領導角度看,還是從人大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角度看,這些現象的出現,都意味著維持憲法、法律實施所需要的法權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推行社會管控型打黑,還會造成十分明顯的「寒蟬效應」。
所謂「寒蟬效應」,是指民眾害怕因為言論遭到公權力組織或權力人物施與的刑罰或其他形式的懲罰,從而不敢或不再發表針對公權力組織處理公共事務的批評性言論,就像蟬在寒秋必然噤聲一樣。
由於黑社會定義模糊,懲治黑社會犯罪極易進行株連,以及刑訊逼供等違法辦案行為制約不足,社會管控型打黑容易形成「寒蟬效應」。
重慶曾把可能在審判時向法庭提出有利於被告證言的證人秘密關押起來,如李莊律師的助手馬曉軍律師和他妻子被非法拘禁等;還曾把被追訴人家裡有發聲能力的家人抓起來,使其家族在其喪失人身自由期間無法為其申辯,如文強的兒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親屬。此外,重慶市民方洪發諷刺微博被勞教一年,方洪的兒子、妻子、女兒相繼「被失蹤」,律師因而無法介入。
「寒蟬效應」下的「多數人」應該明白,他們的「安全感」有所增強,是以犧牲雖佔少數但絕對數很大的公民的合法權利為代價的。更重要的是,按這種方式,「多數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可能變為人身自由、財產權利被非法剝奪的「少數」。
以改革方略解決問題
客觀地評價,重慶的過去幾年把握住了中國社會的一些突出矛盾。首先,重慶意識到社會貧富差距在增大;其次,重慶意識到社會官民對立在加劇,普通百姓對於為官者階層中存在的媚上壓下、貪污腐化、享有種種特權的現象痛恨,在不少普通百姓中產生了仇官仇富的情緒。
面對中國社會的上述病症,重慶開了三劑藥方:「唱紅」「打黑」「共富」。有學者曾說,重慶是把對了脈,開錯了藥方。因為重慶看到了問題,但其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背離歷史潮流,不是用往前走而是用向後退的辦法尋求問題的解決之道。
「唱紅」,其實肯定的主要是一些傳統因素,但同時又不可避免地貶低或否定了符合國情的有價值要素。比如,在現行基本經濟制度中,只有公有制、按勞分配是「紅」,私有制經濟和按資本分配是「黑」,唱「紅」不可避免會打倒「黑」。這不僅是理論邏輯,也是重慶過往幾年出現的事實。
至於「打黑」,這順應了一些普通百姓仇官仇富的心態。「打黑」如果依法辦事,不傷及無辜,當然是好事;但如果「黑打」,後果就完全不同了。
至於「共富」,那更是好主張,所有中低階層都會擁護。但是,重慶在這方面也出了問題:在理論上,他們沒有說清楚目前中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階段將面臨共同富裕的命題並尋求解決之道,而不可能以激進的方式一蹴而就實現共同富裕;在實踐中,他們變相地在新時期用明顯具有「黑打」嫌疑的方式搞 「打土豪分田地」,從而背離了當代中國的社會主義發展階段。
實際上,重慶社會管控型打黑之深層實質,是以權力意志和強力部門的結合為基礎來形成與憲法規定的方式不同的財富分配或再分配方式。
要解決好中國現有的、重慶已經注意到的主要社會問題,只能走與重慶過去幾年運動方向相反的路,即不是往後退,不是在歷史已經證明失效的武庫中尋找武器,而是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啟動政治體制改革,大步向前走,建立適合社會發展階段的限制公權、保護私權的法治格局。其中最緊要的是做三件事:
1. 逐步實行直接的、競爭性的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和國家機關重要公職競爭性選舉制度;
2.以實現審判獨立為核心目標,採取重大措施提升國家審判機關的政治法律地位和審判公信力,同時以獨立的司法來改變各地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的情況;
3.推進一系列改革以推進共同富裕,包括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與良好的法治環境,使公民在機會平等的前提下,自由競爭,創造財富;同時,政府要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有效利用公共財政,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合理進行收入再分配;還有政府應適度放鬆社會組織管理,鼓勵民間慈善和公益行為,實現公民互助,以改革使全體公民共享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成果。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資料
重慶紀事
2月2日,重慶新聞辦通報,王立軍被免去市公安局局長兼黨委書記職務,其副市長分工亦隨之調整,王脫離工作28年的警界。
2月8日,重慶新聞辦通過官方微博發佈:「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
次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維多利亞·紐蘭證實王立軍曾到達總領館並在其要求之下與美方人員會面,且最終自願離開。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崔天凱回應稱,王立軍到美國領事館是一次「孤立事件」。當晚22時58分,新華社援引外交部消息稱:王立軍於2月6日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一天后離開。有關部門正進行調查。
3月2日,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發言人趙啟正表示,「王立軍目前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調查工作也取得了進展。他是全國人大代表,已經請假不出席這次會議」,並再次強調「王立軍事件是一個孤立發生的事件」。
3月5日,重慶市政府新聞發言人表示,王立軍目前正在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調查工作也取得了進展,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全面深入調查後,中央將會嚴格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3月10日,適逢重慶代表團開放,時任市委書記薄熙來回應稱:「完全沒有料到,很痛心,我應負用人失察之責。」
3月14日,溫家寶回答外國記者提問時表示,「王立軍事件發生以後,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國際社會也十分關注。我可以告訴大家,中央高度重視,立即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調查。目前調查已經取得進展,我們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嚴格依法辦理。調查和處理的結果一定會給人民以回答,並且經受住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現任重慶市委和市政府必須反思,並認真從王立軍事件中吸取教訓。」
3月15日上午,重慶渝州賓館禮堂,中央組織部在重慶領導幹部會議上宣佈:張德江兼任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薄熙來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提名何挺為重慶市副市長人選,免去王立軍的重慶市副市長職務,何挺、王立軍的職務任免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中央組織部部長李源潮出席並講話稱,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事件,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中央十分重視對「王立軍事件」的調查。這次市委主要領導調整是鑒於「王立軍事件」造成的嚴重政治影響,中央從當前形勢和大局出發慎重研究決定的。
當天10時50分,新華社以「中央對重慶市委主要負責同志職務進行調整」為主題,向全球通報了這一消息。
3月23日,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正式任命何挺為重慶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決定免去王立軍的副市長、公安局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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