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星期四

法院檢察院改由中央垂直領導未必走向法治



《明鏡月刊》特約記者 劉子威




  至於“垂直領導”這個議題,曾是2013年全國兩會的一個焦點。《南方週末》在兩會期間對40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進行隨機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重大的司法體制問題上,受訪者改革意向基本一致,認為司法職業化改革必須加速。

  全部受訪者贊成法院、檢察院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支出,兩院人、財、物不受地方行政控制,實行垂直管理。其中,半數以上的人認為這個改革應儘快實現,另外一部分人雖然表示贊同,但承認有現實難度。

  3月11日,澳門代表團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多位代表就司法體制改革、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司法合作等提出多項建議。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副理事長容永恩代表在發言時強調,在國內現行司法體制格局下,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動“多方受制”,從而導致司法審判獨立性受損。

  容永恩建議從幾個方面進行改革:包括實行司法機關垂直領導體制,使司法權徹底脫離地方;徹底改變司法機關在人、財、物上對地方行政機關的依附關係;改革並完善政法委的職能;加強司法人員個人負責制;加強司法人員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以及避免司法裁判遭受非理性輿論的破壞和干擾。

  其實,呼籲對兩院進行“垂直領導”並無新意,翻開中共歷史,就會發現早就出現過兩次檢察機關“垂直領導”。

  第一次垂直領導,是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兩個開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設立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署第二次檢委會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該《試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各級檢察署均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機關干涉,只服從最高人民檢察署之指揮。”由此確立了檢察工作的垂直領導體制。

  第二次垂直領導,是1954年中國第一部憲法即將出台。1954年的3月17日到4月10日,第二屆全國檢察會議先期在北京召開,會議根據有關方面的精神指出,將要改變檢察機關的雙重領導原則,實行垂直領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八十一條專門規定了檢察機關的領導原則,內容為:“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並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由此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了人民檢察院的垂直領導原則。同年通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明確了這一原則。

  然而二次垂直領導最後都在中共無休無止的政治運動中“夭折”了,取而代之的則是一起延續至今的“雙重領導”。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1/03/xinsrc_4420104032340453212383.jpg
  最高人民法院。

垂直領導當作了萬金油
  
  不過,北京消息來源向《明鏡月刊》透露說,“現在中共高層認為這樣做會有利於對地方政府和地方黨委的監督。這樣可能會有一些好處,但它不利的一面也更加明顯——權力更加集中,中央更加集權,未必能有更好的效果。”

   “改革以來,中共把垂直領導當作了萬金油。工商、稅務,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都搞垂直領導,2006年,土地工作和環保也搞垂直領導,但垂直管理體制也擋不住違法用地。一個眾所周知事實是,中國環境污染最厲害的十年,就是發生在環保體制發生垂直領導之後。”(《明鏡月刊》 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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