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鵬
《新史記》編者按:徴得李作鵬、吳法憲和邱會作子女的同意,本刊選載李、吳、邱三位將軍回憶錄(均於近年在海外出版)中有關“九一三”事件的部分章節。
三 位當事人、見證人,職務不同,經歷不同,角度也不同,將他們的回憶對照起來讀,或許讀者能發現許多差異,例如:“九一三”淩晨的政治局緊急會議到底何時開 始、何時結束?政治局成員們何時知道林彪乘坐的三叉戟飛機墜毀?三人的說法都大相徑庭;至於細節上的差別,也很不少,例如:張春橋請大家喝茅台酒的經過, 各人回憶也有不同。
這裏節錄李作鵬回憶錄的第38章“九一三事件”和第43章“公審實錄”。
我認為,定罪判刑的依據是兩條:第一條是犯罪事實、情節;第二條是法律依據。沒有犯罪依據,沒有犯罪情節,無限上綱,強加罪名,是經不起歷史的考驗的。
我反覆地看了中央[1972]24號文件和十年後的《起訴書》、《判決書》,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反黨集團”變成了“反革命集團”。
但是,無論是24號文件,還是《起訴書》、《判決書》,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給我定的所謂“罪行”之上再大大的扣上幾頂鋼鐵帽子,因為沒有這幾頂鋼鐵帽子,僅憑所謂“罪行”是無法“審罪”而量以重刑。這一共同點十年(1972年-1981年)沒有變。請看:
在中央[1972]24號文件中,是這樣的提法:“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罪行”,“林彪反黨集團謀害偉大領袖毛主席,另立中央,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和失敗後叛國投敵的罪行”等等。
《起訴書》是這樣的提法:“策劃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謀害毛澤東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等等。
《判決書》是這樣的提法:“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為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的反革命集團”,“策劃顛覆政府,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等等。
在特別法庭最終判決我的三條“罪行”中,哪一條與這些鋼鐵帽子有絲毫聯繫?其實我心裏很清楚,所謂“罪行”多幾條少幾條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扣上鋼鐵帽子。
這裏,我還要提到一個情況。那就是中央24號文件和《起訴書》、《判決書》中全部提到了“九一三”事件山海關機場問題,但對周總理電話指示卻有不同提法,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在 中發[1972]24號文件中,這樣記載:“當晚10點半左右,中央根據林立衡向8341部隊的報告,立即追查三叉戟飛機調到山海關機場的情況,並由中央 下達命令,必須有周總理以及軍委辦事組的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的聯名指示,256號飛機才許起飛。但是,李作鵬在向駐山海關機場某部下達命令時,竟兩次 篡改中央命令,將四人聯名指示放飛才放飛,篡改為‘四人中一人指示放飛才放飛’”。
請特別注意,該文中的“中央”就是指周恩來。該文中兩次出現“聯名指示”。如果中央文件是準確的,那麼與我所說的“聯合指示”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在1980年後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在同樣的事件描述過程中,再也找不到“聯名指示”的字跡,卻改為總理說:“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到底是中央文件說的對,還是《起訴書》、《判決書》上說的對?
2007年春,我看了一本書,叫《特別辯護》(中國長安出版社),看後才恍然大悟!原來周恩來的講話出處在這裏。書中是這樣寫的:周恩來總理1971年10月9日看了這段電話記錄內容,在旁邊批示:“我說要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周注。”
1972年7月發的24號文件為什麼不引用1971年10月9日周恩來親批的“一起下命令”的“標準講話”呢?周恩來看了此文件後,為什麼不修改或統一他的講話呢?為什麼周恩來的講話又突然在十年後出現在《起訴書》、《判決書》上呢?
但現在可以肯定,“我說要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的話,是周恩來在“九一三”事件發生後近一個月,我已被隔離審查兩週後才說的。這就說明,我反反覆復強調的總理電話中只說了“四人聯合指示”,而從來沒有說過“四人一起命令”,是正確的!
為什麼會出來“一起下命令”和“聯名指示”兩個不同版本的“中央說法”?可能解釋只有一個:“聯名指示”的說法是“錯”,而“一起下命令”才能稱得上“罪”吧。
還有,為什麼會出來“在沒有夜航燈光和一切通訊保障的情況下,……強行起飛,倉皇逃命”和“沒有採取阻止起飛的任何措施” 兩個不同版本的“中央說法”?可能解釋也是前者說法是“錯”,而後者說法是“罪”吧。
“無 罪推定”的原則,是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可以推定,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不能推定。有罪無罪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只能推定被告人無罪,罪輕罪重證據不足的情況 下,只能推定被告人罪輕。我承認我是法盲,但根據我所敘述的事實和真相,請史學家、法學家和讀者們分析:我是有罪還是無罪?
什麼叫“審罪 不審錯”!罪與錯的標準是什麼?標準是誰定的?根據什麼定的?這樣的問號可以羅列一大堆。說到底,那就是一塊遮羞布!想用沒有事實根據的、無限上綱的所謂 “罪”,把我們釘死在法律的恥辱柱上,以此掩蓋其政治鬥爭的虛偽與殘酷!不要以為號稱“法庭”,就代表公正;手握“法律”,就代表正義。
很 多在“文革”中負有相當責任的領導人,很多在“文革”中推波助瀾想渾水摸魚的領導人,需要一個卸下自己責任的機會。他們迫不及待地利用這個掩蓋歷史真相的 機會,將一切自己的錯誤甚至罪行的髒水統統潑在我們身上。利用把控的權力,篡改歷史,顛倒黑白,掩蓋真相,撒彌天大謊,遮擋其不光彩的一幕,欺騙不明真相 的老百姓。
不能否認,在長期封閉的社會裏,對我們進行公開審判,是有“進步”意義的。公審唯一的“進步”表現在,將某些人的態度公佈於 眾,將某些人的表演公佈於眾,將我們的所謂“罪行”公佈於眾,將法庭的“公正”和法律的“應用”公佈於眾,這樣就可以直接接受億萬群眾的審視與分析。今 天,我將真相和自辯詞也毫無保留地公佈於眾,同樣是接受億萬群眾和千百年歷史的考驗。(《新史記》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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