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鏡月刊》記者黃舒心/中國肯定要走司法改革之路,但在這個階段就先描繪出理想的司法體制、提出詳盡的改革方案,或許不適當,總的來說,中國的刑事訴訟體制可以有幾點努力的方向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主任及法律學講座教授麥高偉(Mike McConville)從事中國刑事審判研究將近17年,2011年5月出版《中國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 in China)一書,為中國刑事審判的各個面向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也揭露了中國的司法陰暗面,包括有95%的個案嫌犯在一次或多次的審訊後認罪。麥高偉在接受《明鏡月刊》採訪時強調,中國必須終止完全倚賴嫌犯被拘押時所做的口供,因為沒人能保證這樣的供稱是在嫌犯自由且自願下做出的,公安審問的過程也應該以錄像形式記錄下來,才能提高司法公正性。
中國刑事審訊的詳盡資料
研究刑事訴訟、誤判、社會轉型中的法律、司法援助等議題的麥高偉,為國際權威的法律社會學學者,曾任教於英國伯明翰大學、美國紐約大學、英國華威大學,目前則為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暨創辦人,加入中文大學之前,麥高偉在推動英國司法改革上花了許多心力,他也為土耳其、秘魯、拉脫維亞等正歷經重大轉變的國家提供法律諮詢。
麥高偉對《明鏡月刊》介紹,他於1994年訪問北京,為《刑事訴訟法》的改革草案提供意見,從此之後,他便投入中國刑事審判制度的研究中。如今,經過逾16年的研究,麥高偉與研究團隊終出版《中國刑事司法》一書,研究團隊造訪了中國13個省市,旁聽了涉及335名被告的227個庭訊,並分析1144個訴訟檔案,研究團隊也訪問了88名法官、96名檢察官及83名辯方律師,從各個層面評析中國的刑事審判制度。
“這本書為中國的現行法提供了詳盡的訊息,不論是犯罪、羈押、逮捕、保釋、判罪率、刑求等等,或是預審和庭訊的進行、包括死刑在內的宣判,書中都有豐富的資料,讀者能對目前中國的庭訊有個概括的認識,看到法官、檢察官、辯方律師的看法。”麥高偉指出,這本書也讓讀者瞭解,一黨制國家如何透過集體審判,而非個人審判,持續影響和控制刑事庭訊的過程與結果。
麥高偉的研究個案集中於初級及中級人民法院。研究過程中,雖然麥高偉與團隊都是檢視一般的刑事案件,並非涉及顛覆政權的案子,但仍遭遇一些困難。他在《中國刑事司法》一書中也指出,研究因涉及所謂的“國家機密”而遇上阻力。例如研究隊伍透過認識的法律學者介紹司法人員時,許多人不太願意受訪,通常必須花上將近一個月的時間與對方建立關係,獲得信賴後,才能從對方身上獲得有用的訊息。即使司法人員最終願意受訪,也要求單獨會面,不要與其他的同業一起接受訪問,並且拒絕錄音,以徹底保護自己的身份。
不過,麥高偉對《明鏡月刊》表示,他仍覺得自己非常幸運,因為在研究過程中,他獲得許多法官和檢察官的協助與合作,儘管他們仍對麥高偉有很大程度上的保留,例如在問及某些問題時給予官方答案,但他完全能理解。“只是有相當多的資料必須在不引人注目的情況下去收集,許多訪問進行的地方,也必須離法官和檢察官的工作環境遠遠的,因為法官與檢察官同意訪談對他們沒有好處,甚至可能讓自己處在風險中。”
麥高偉指出,在做研究時,他也被允許直接察看控訴檔案,以及觀察實際的庭審過程,更沒有因為研究涉及“國家機密”而受到任何的威脅或壓力,使得向讀者揭露的內容更完整。
中國還沒準備好面對新法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頒佈。麥高偉於1994年參與該法的修訂。1997年,中國開始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麥高偉對《明鏡月刊》表示,修訂後的法案為中國的刑事審判制度帶來了重大的轉變,讓原告方和辯方律師在庭訊時有更大的參與度,也讓證據法則(rules of evidence)更嚴格,使得法官成為一個中立的角色,而不是被視為原告方的一員。
只是,立意良好的《刑事訴訟法》,卻因為法官的不配合,沒有發揮作用。麥高偉表示,法案剛開始實施時,各方都試圖讓這個新的體制獲得良好的運作。“這個體制在許多方面都與類似於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普通法系與歐陸法系為世界上最主要的兩大法系,前者多採不成文法,強調“遵循先例”的原則,更重視司法程序。
但在中國,麥高偉指出,修改後的法律代表在某些案件中,辯方律師有權挑戰訴訟案件與盤問證人,這不是中國所熟知的訴訟程序,也不是中國準備好要接受的一種訴訟程序。
“舉例來說,中國從前的訴訟體制裡,審訊時沒有所謂的證人、警察或平民,很明顯的,中國的法院沒有意願允許在盤問的目的下產生證人。”麥高偉對《明鏡月刊》說。
麥高偉與團隊在研究和審訊觀察時,也見到了這樣的情況。“我們發現法官對產生證人的程序具有敵意,他們不允許發生這種情況,不論證人是代表控方或辯方。我們也不斷見到,如果辯方律師企圖抗辯,法官會制止他們,或截斷他們的話。”因此,麥高偉認為,不管改革背後的動機是什麼,中國法院還沒準備好讓庭訊變得更加具有對抗性,也不願給辯方律師任何尊重,這樣的情況逐漸變得明顯。
除了對證人與辯方律師的忽視外,麥高偉的研究也發現,中國法院幾乎都依賴嫌犯的口供來定罪,而嫌犯在庭訊時又經常稱自己遭到嚴刑逼供。《中國刑事司法》一書指出,有95%的個案嫌犯在一次或多次的警方審訊後認罪,由於法院相當依賴這樣的認罪口供,導致嫌犯被羈押的時間增長,雖然根據法律,拘留期只能有37天,但書中審視的案件裡有20%的嫌犯被拘留超過此期限。
警方審訊嫌犯時禁止錄影,甚至阻止嫌疑人的律師到場,因此過程中可能發生嚴刑逼供的情況。當嫌犯在庭訊時翻供,宣稱先前遭到刑求時,法官大都忽視或因證據不足不予採納。而庭審完畢後,法官必須請示審判委員會及中央政法委員會才能宣判,因此每個裁決都是集體的決定,而不是法官自己來判定。此外,檢察官也往往因為晉升機會等因素,把“讓被告獲罪”當成努力的目標。
司法公信力亟待加強
這些制度與人為上的缺失,最終都會導致不公平的審訊與宣判,麥高偉對《明鏡月刊》指出,中國司法改革之路肯定要走,但在這個階段就先描繪出理想的司法體制、提出詳盡的改革方案,或許不適當,總的來說,中國的刑事訴訟體制可以有幾點努力的方向:
中國必須停止完全倚賴嫌犯被公安拘押時所做的拘留供認(securing confessions),因為沒人知道在公安拘押嫌犯時,會是什麼樣的情況,也沒人能確保這樣的供稱是在嫌犯自由且自願下所做出的。
“到了今日,被告在庭訊時仍不斷喊冤,他們的口供是在公安刑求下做出的,即使這樣做有可能抹煞了因為合作而獲得的減刑機會;這種情況是現代體制無法接受的,但反過來說,如果沒有刑求,中國的體制就會因這樣的喊冤而受到不公正的詆毀,因此這是個急需解決的問題。”麥高偉對《明鏡月刊》說。
而解決問題的方法,麥高偉建議,是為拘押中的嫌犯提供法律諮詢,並錄下所有公安審問的過程,一旦這些規範定下,許多嫌犯仍會招供,但更重要的是,體制的完整性有了保障。
此外,麥高偉對《明鏡月刊》表示,中國也需要一套範圍更廣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訓練系統,讓這些人有更專業的能力維護一個強健與公正的體制。對於現代證據的收集,公安也明顯需要學習更專業的技巧。
雖然中國的司法體制無法保障審判的公正,但中國老百姓並非全然否定這套體制。麥高偉指出,老百姓對司法的態度很分歧,明顯的,老百姓仍會向公安報告許多犯罪事件,期望公安能讓這樣的事情受到司法審判,對於一些重大的案件,老百姓也期望透過法庭來解決衝突。
但另一方面,麥高偉對《明鏡月刊》說,在中國,很難去說服一個人成為案件中的證人,而且很大一部分的老百姓懼怕公安。如果這種不信任的反應沒有獲得改善,將對中國產生負面影響。“很明顯的,如果社會不公的情況持續發生,又沒有獲得處理,而經濟表現有了重大的衰退,中國很可能會造出現社會騷動。”(《明鏡月刊》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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