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8日星期五

遠華案 賴昌星一審無期徒刑

特派員洪肇君/廈門報導

中國大陸建政以來最大走私案遠華案,主嫌賴昌星昨天被以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罪名,遭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所有財產。

 判決書指出,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走私額273.95億人民幣

 新華網報導,廈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採取偽報品名、假複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菸、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139.99億元。

 情節嚴重 兩罪並罰

 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於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後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共計3912.89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賴昌星的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兩罪並罰。賴昌星係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台灣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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