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8日星期三

農村群體事件頻發,禍根在於農民成為國家農奴


  《明鏡月刊》姚監復



2011年的陸豐烏坎事件,同1923年彭湃領導的海陸豐事件是同樣性質的農民革命、土地革命,為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標。中國共產黨在80年前由彭湃、毛澤東擔任所長的農民運動講習所就是為了發動農民,參加土地革命,進行土地改革。國共戰爭,共產黨能取得勝利的秘訣在於打土豪、分田地、分浮財的土地改革運動,調動了幾千年來盼望耕者有其田的農民的革命積極性,為了保衛分到自己手的勝利果實真心參軍打仗的自覺性。很可惜,毛澤東的人民公社制度奪走了農民土地改革以後的土地證,剝奪了他們土地的私有產權,無恒產者無恒心也無人權,中國農民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成為萬里所說的“國家農奴”。1976年打倒了“四人幫”,廢除了毛澤東的“人民公社好”的口號,實行了包產到戶的土地經營制度,但是仍然沒有實現“耕者有其田”,並沒有把人民公社無償收歸公社所有的土地產權歸還給農民,在土地問題上農民仍然是“國家農奴”。特別是在1989年以後的富官改革中,各級政府合法地成為中國最大的掌握絕對權力的地主階級,農民成了貧雇農楊白勞。

在改革年代的1982年,負責重新制定法律和修改憲法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委員長彭真認為,根據現狀,我們土地應該國有化。因此,1982年的憲法提出了不合理、不準確、不嚴密的條文:“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這個條文成了一條惡法,被各級政府濫用,使地方財政淪為土地財政,農民土地成為各級政府的聚寶盆、斂財之道、貪污腐敗之途,吸吮農民血髓之管。因為,任何一級的官員、黨政機構作出“開發區”、“基礎建設”、“重大項目”的決定以後,大筆一揮就可信手在圖上圈地,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轉眼間變為“國家所有”的土地。按照各級土地部門的文件,農民衹有乖乖地服從國家、政府、黨的意志和需要的義務,以極低的補償費(一般是該地塊三年種植農作物產量的平均售價)被徵收後交給政府,而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可以高價、拍賣給開發商,從中謀取暴利。90年代深圳以“城鄉一體化”的名義,將農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土地隨之從集體所有制轉變為國家所有制,給農民的補償是每畝幾百元,而賣給開發商是幾十萬至幾百萬元。寧波徵用農民耕地,補償農民每畝1萬元,而最終賣給開發商是50萬元。如果按這個價格計算,徵用農民1億畝,政府可得的租金是49萬億元。49萬億元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四六開,開發商得四成,政府部門得六成。這種巨額收入時地方財政就是土地財政的實質。也就是吸取農民血髓的地方政府追求GDP的真實心願。同時,絕大部分貪官的贓款都同審批徵用土地有關,瓜分這49萬億農村土地租金的過程,使不少貪官走上了刑場,進了監獄。同時,出現了4000萬失地農民,成為真正的無產階級,處於遠比恩格斯描述的19世紀的《英國工人階級狀況》更為悲慘的境地,被欺凌、被壓迫、被剝削的現實生活,培養、訓練出這批革命者的無產階級革命的熱情和覺悟。這使烏坎事件成為中國21世紀新的農民土地革命的新的信號,新的海陸豐農民起義的帶頭羊事件將記入中國共產黨黨史三卷。國家農奴開始覺醒了、憤怒了、反抗了、鬥爭了。這使中國經過胡趙的“富民改革”以後,1990年代以後變質為“富官改革”釀成的與高速度GDP增長孿生的苦果。從法律上看,1982年的憲法“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是惡法,把人民公社制度下剝奪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強盜手段和惡果合法化、制度化,甚至列入憲法,成為根本法的條文。這樣,1982年的憲法,把土地改革後農民私有的歷史事實全盤抹煞,毫無道理地把私有土地變成集體所有,如果政府把原來農民私有土地劃入城市規劃就變成國家所有了,這樣就為政府合法地成為全國土地的大地主創造了合乎憲法的法律前提與政治環境,反而土地私有化成為違法行為和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了。因此,造成了農民切身利益遭到嚴重損害的全國性問題,每年一、二十萬起群體性事件中,70%牽涉到強行徵收農民的土地和強拆城市居民房屋,否定農民和原來城市居民土地所有權(地產)與現在購置房產者的地產所有權等產權糾紛。


2011年12月15日,陸豐烏坎村民舉行抗議遊行。

所以,烏坎事件事出有因,根源不僅僅是利益分配問題,而是土地產權的所有權問題。追根溯源,想要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就必須修改1982年的憲法,承認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落實毛澤東、孫中山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口號。


實行耕者有其田,農民土地私有化,土地多種所有制形式

為了徹底解決在土地問題上農民與政府的對抗性矛盾,衹有一種辦法:承認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肯定農民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土地改革中頒發給農民私有土地的土地證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人民公社剝奪農民私有土地的合法權利是違法的。在取消人民公社制度時,沒有否定人民公社強佔農民土地的違法行為,沒有退還農民土地的所有權,只給予農民包產到戶的經營權,是不徹底的改革,犯了歷史性錯誤,留下了延遲至今的沈重的政治後遺症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隱患。土地私有的政策完全合乎1949年《共同綱領》、土地改革的方針政策,也符合以孫中山到毛澤東的“耕者有其田”的主要理念。

為了適應當前現實的農村土地制度現狀,可以提出“土地實行多種所有制形式”,國營農場、林場、牧場、礦山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為國有制;農村的土地,可以多種所有制形式,如各地成功的土地股份制、土地合作制、土地集體所有制以及土地農民私有制等。以土地的多種所有制形式,適應中國的經濟、自然、地理、社會、文化等條件地域性差異極大的特點,但是其基礎是承認耕者有其田,農村土地為農民私有的原則,農民對私有土地可以入股、合資經營、集體經營,也可以個人經營,但是私人所有權不應被侵犯。有恒產,則有恒心,社會穩定才有基礎。農民生存的基本條件的土地被剝奪又不允許上訪、請願、示威,那末只會造成官逼民反的造反、起義、革命。

因此,如果想從根本上防止烏坎事件土地革命星星之火,在全國形成燎原之火,建議領導部門研究修改1982年憲法,廢除惡法,制定農民土地私有化、土地實行多種所有制的法律。否則,海陸豐點燃的星火必將燎原,勢不可擋,衹是時間早晚而已,定時炸彈必將爆炸。(2011年12月24日,聖誕平安夜)(《明鏡月刊》第24期)

《明鏡》月刊 第30期

http://www.pubu.com.tw/periodical/13250?apKey=fedd22f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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