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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公民宪政共识:海內外人士发起联署
我们作为公民,尽管有自由民主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儒家宪政等分歧,但为了维护自己作为人的尊严,都希望建构适合文明生活的宪政秩序。有人说宪政就是反社会主义,还说中国只需要宪法不需要宪政,但众所周知,当年没有宪政的宪法甚至没能为被迫害致死的国家主席提供保护。只有宪政,才能防止历史上的暴政重演。为此我们特声明如下共识:
一、人的尊严不容侵犯
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内在价值与尊严,建立国家的目的是更好地尊重与保护之。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活在健康与清洁的自然环境下,以正当手段追求自由与幸福。
每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与安全都应当受到尊重与保障,任何人或机构都无权剥夺。
每个孩子都有权利接受平等与免费的义务教育,在健康的生活环境和自由的教育环境下获得人格的全面发展。
每个人都应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争取教育和工作机会,任何人都不得因户籍、性别、种族、阶级、党派、信仰、财富、家庭背景等与个人能力不相关的因素而遭歧视。
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公共事务并参与选举。一个正常的国家应当由理性形成的公民意见引领公权力,而不是由公权力主导民意;应当由公民来训导公权力,而不是由公权力来训导公民;应当由公民监督公权力而不是公权力监控公民。
我们珍视自己的权利与尊严,也同样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为蝇头小利做不义之事,更不为自私利益行害人之恶。尊重他人是自我尊重的题中之义。真正的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之间达成共识、相互尊重的共同体,宪法就是体现这一公民共识的社会契约,宪政秩序就是这一共同体内在的和最高的秩序。
二、宪政是每个人干净的水和空气
在一个没有宪政秩序、拒绝依宪执政的国家,我们的一切权利和尊严都没有保障。如果公民的选举权得不到保障,人民因为选举无意义而不参与选举,选举就徒托空言,那么民意代表就不能真正代表民意发挥立法和监督政府的作用。公权力不受民意监督,就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就必然为少数人所绑架,并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形成既得利益集团。
在这样的国家,我们会发现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多么的奢侈。公权力拥有不受制约的合法或不合法伤害权,普通百姓的个人命运则取决于公权力反复无常的偏好;一个人仅仅在微博上转发一则批评言论,就可能被劳教甚至判刑。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下,安全只是侥幸,活着只是幸存,哪有“尊严”可言?
在这样的国家,我们也根本无力保卫自己的合法财产与收入。我们的土地或住宅随时面临强行征收或拆迁,为的是“土地财政“和官员“政绩”甚至腐败,而受害者毫无法律救济之途,不得不辗转于了无尽头的上访之路。公权力可以不经我们的同意,任意搜刮我们的腰包。我们的政府成了世界上最昂贵的政府,而提供的却几乎是世界上最少和最差的公共服务。我们作为纳税人支付的庞大公共税费,却常被用于任意侵犯公民自由的“维稳”以及五花八门的政府及官员个人挥霍,而非嗷嗷待哺的环境治理、食品安全、义务教育、医疗保险、贫困救助等公共福利。
在这样的国家,我们的孩子从小生活在一个机会不均等和充满歧视的丛林社会,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虚伪、欺诈和暴力及由此造成的种种社会不公成了人生的基本示范,从小培养自私、犬儒、暴戾、投机钻营的极端性格。
在这样的国家,不对国民负责的经济发展模式片面追求GDP数字和出口贸易,无异于另一场规模更大的砸锅卖铁的“大跃进”,在剥削国民廉价劳动力的同时耗竭了这个国家的自然资源,造成不可遏制和永难修复的环境伤害,直接威胁每个人尤其威胁子孙后代的基本生存……
总之,这是一个因没有制约而失去均衡、进而持续走向倾覆的社会,而一切危机的总根源就是宪政秩序缺失导致的公权力失范。反宪政只有一个结果,就是纵容失范的公权力遭到更加无法无天的滥用,并对国民基本利益进行更大规模的野蛮剥夺,最后连我们赖以生存的空气和水都出现了危机。由此足以证明,反宪政就是反人类,就是对我们民族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最大损害。
三、拥护宪政,实施宪法
不可思议的是,恰在善良公民为救治社会弊病而孜孜以求宪政之时,反宪政的浊浪突然排空而起。在少数偏狭文人的喧嚣中,执政党乃至整个国家都被定位为现代宪政文明的对立面,理性温和的宪政主张则被构陷为“反党” 、“反社会主义” 。这些言论有违基本常识和逻辑。
在此,有必要申明我们的公民立场。作为公民,我们对国家利益有独立而清醒的认识。中国的国家根本利益不是别的,正是宪政框架之下的公民合法权益,也就是无条件地全面落实和保护公民权利。惟有宪政才是治理中国病的对症之药,惟有还政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宪政,始能让每个人过上自由、安全而有尊严的生活,进而纾解民怨、提振民气,并恢复国家之元气。
我们理解,中国的现行宪法确有诸多不足,但是我们认可这部宪法具体条文所昭示的宪法至上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精神,并敦请执政党与政府尊重宪法精神,真诚履行自己的宪法义务,自觉接受宪政秩序的约束。执行宪法是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底线。宪政大业固然需要持久的努力,而宪政转型的大方向不容否定,制定宪政进程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亦刻不容缓。
我们认为,宪法规定的如下权利与原则尤其重要,并将身体力行推动其实施。
四、推进选举民主
参选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更是公民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是否主动关心政治并参与选举,是鉴别一个人是公民还是臣民的主要标准。一个国家是否有足够多的公民参与选举的自由空间,直接决定了选举的真实性;而选举是否真实,则决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以及政府和人民的基本关系。每一个公民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投票,公民参与选举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非法限制或干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任何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作为候选人,候选人的资格与活动自由不应受到任何非法限制或干预。
财政与政务信息公开是宪政秩序的重要构成。公民有权依据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政府公布详细的财政预算和开支情况,并要求官员公布其个人和家庭财产状况。
五、践行言论自由
言论、新闻、集会、结社自由是公民尊严的题中之义,也是制约公权力、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只要保证言论自由、信息充分,公民就能走向道德与心智成熟,并有能力用独立思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作出理性判断。在网络时代,言论的主动权掌握在个人手中,身为公民没有理由对公共事务保持沉默。公民既有权利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也有义务尊重别人的表达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尤其是批评政府的言论自由——不得受到政府的剥夺或限制。
新闻与出版自由是社会理性的基础,不得受公权力的压制。一旦公权力控制了新闻出版,必然挪用舆论公器为自己服务,对国民进行系统的信息欺诈和精神控制,进而扭曲他们的历史观和世界观,助长封闭保守、妄自尊大、逃避现实和激进民族主义等非理性心态,并使整个国家陷于癫狂之中。这方面,国人已经付出了太多血腥惨痛的代价。要让中国社会回归正常,必须打破新闻垄断、取消舆论管制。
六、尊重信仰自由
道德修养与宗教信仰不仅是人性的内在需求,也是文明得以建立与维系的基础。对宗教的偏见与排斥是社会道德低落的重要原因,宗教与道德只有在信仰自由的土壤里才可能健康发展。
政府有义务维护公认的游戏规则和程序正义,而无权干预公民的精神生活。政治与宗教必须分离,政教不分只能让政治与宗教同时走向堕落。在不同信仰面前,国家必须保持平等中立的世俗立场。除非宗教活动明显违反国家法律,国家不得干涉宗教活动自由。
七、实现司法独立
独立的司法是社会理性的寄托和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也是政府合法性与公信力的基本保障。司法必须独立于立法和行政、特别是摆脱一切政治团体的控制,成为纯粹说理和依法断案的场所。法官的人格独立应受到制度保障,一切影响司法公正的权力干预和腐败行为都必须受到严格禁止。
八、走向官民共治
“公民”是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的开放范畴。公民不仅包括正当行使政治权利的平民,也包括正当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事实上,官员本应以身作则,做普通公民的表率。但是一个在权力不受宪法约束的体制下,掌握实权的官员面临巨大诱惑,很容易堕落为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侵吞人民利益的罪犯,沦为中国社会最没有伦理底线和尊严感的职业。
我们以公民与同胞的名义,奉劝所有掌握或自认为有机会接近国家权力的人,现在是认真对待自我尊严的时候了。人永远有选择自己道路的机会,任何人都没有必要把自己变成窃取国库的盗贼或他们的从犯。如果一味敌视宪政秩序,放纵自我沦陷,等到权力滥用给我们民族带来无可挽回的灭顶之灾,那么天怒人怨,暴力的掠夺必将迎来暴力的反叛和历史的无情审判。回归宪政,回归公民的行列,回归有尊严的生活,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成长中的中国公民社会一定会拥抱你们。
以上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共识和信念。我们不针对任何部门,而是面向每一个公民。我们对任何公民都没有敌意,只有一个出发点——为了所有人的尊严。基于善意,基于公义与爱,我们平和而谦卑。我们知道,通往宪政的道路充满了艰险和曲折,但我们不会动摇,求仁得仁,无怨无悔,义无反顾。我们深信,自主的公民是一切健康的社群、组织和国家的基础。与其在权力的奴役下苟活一世,不如力争做自己命运的主人。就在这份文本即将收尾之际,厦门公交爆炸案不期而至。这是悲剧,更是警告。我们正在和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危机赛跑。我们别无退路,惟有一往无前。我们坚信,宪政中国一定会到来,宪政的阳光一定会照临和救赎这里的每个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也无论是怀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儒家和道家等世俗信仰还是信奉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其它宗教信仰的中国人。
第一批联署公民名单(123人):
冯崇义,悉尼,历史学博士,悉尼科技大学,学者
苏小玲,北京,作家、媒体人
阿 森,墨尔本,自由撰稿人
安兴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
蔡 霞,北京,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蔡淑芳,香港,公民
蔡詠梅,香港,杂志编辑
曹思源,北京,宪政学者
陈桂棣,北京,作家
陈奎德,华盛顿,哲学博士,普林斯顿中国学社执行主席
陈树庆,杭州,公民
陈行之,北京,作家、学者
陈子明,北京,《北京观察》,学者
陳忠和,阿姆斯特丹,公民同城圈推广团队负责人
成斌麟,奧斯陆,《变局策》作者,社会学研究学者
程静平,悉尼,政府公务员
程巢父,上海,胡适、陈寅恪研究学者
储成仿,北京,法学博士,政论作者
春 桃,北京,作家
杜 光,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学者
段 跃,北京,自由编辑
朵 渔,天津,诗人,独立学者
傅国涌,浙江,独立历史学者
高长云,北京,自由职业者
巩 磊,山东,独立作家
巩胜利,北京,独立学者
郭永丰,甘肃陇南,自由撰稿人
郭于华,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郝 建,北京,学者
何 频,纽约,明镜集团,学者
何清涟,普林斯顿,经济学者
胡 平,纽约,学者
胡石根,北京,独立学者
黄馨莹,北京,影视公司文案
黄秀辉,广州,民间学者
江南梅,浙江,《现代金报》,媒体人
江天勇,北京,律师
孔令平,重庆,独立学者
李国蓓,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公明,广州,政治学博士,广州美术学院,教授
李 南,北京,编辑,诗人
李天明,加拿大,人权义工
李伟东,北京,独立政治评论员、学者
李银河,北京,社会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一平,温哥华,《变局策》作者,法学研究学者
黎雄兵,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 丽,黑龙江,个体经营者
林明理,温州,中学教师
刘建军,北京,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健清,天津,南开大学,教授
刘明江, 山东,教师
刘晓原,北京,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泽华,天津,南开大学,教授
吕德安,北京,诗人、画家
马小鹏,成都,律师
茅于轼,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经济学者
牟传珩,青岛,独立时政评论人
慕容雪村,成都,作家
浦志强,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 晖,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秋 风,北京,学者
任协华,江苏,作家,诗人
荣 剑,北京,哲学博士,中山大学兼职研究员,学者
沙叶新,上海,作家
沈 彤,纽约,政治哲学学者
孙大午,保定,企业家
唐继无,上海,出版人
唐荆陵,广州,法律工作者
田奇庄,邯郸,独立撰稿人
王 策,马德里,政治学博士,学者
王 康,重庆,陪都文化有限公司,学者
王 毅,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
韦 石,纽约,博讯网创办人,媒体人
魏 克,北京,诗人,作家,职业漫画家
吴苦禅,浙江台州,独立学者自由撰稿人
吴祚来,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学者
武宜三,香港,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总编辑、《1957年受难者姓名大词典》主编
五岳散人(姚博),北京,独立时政评论者、专栏作家
齐家贞,墨尔本,自由撰稿人、作家
笑 蜀,广州,《炎黄春秋》杂志编委,媒体人
夏业良,北京,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教授
肖国珍,北京,律师
肖雪慧,成都,学者
徐友渔,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
徐 灿,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 晖,大理,自由作家
许志永,北京,法学博士,公民
晏 英,太原,公共管理学博士,山西大学,学者
鄢烈山,广州,《南方周末》,媒体人
杨恒均,广州,政治学博士,独立学者、作家
杨 光,湖北,独立学者
杨建国,北京,公民
杨建利,华盛顿,政治学博士,公民
杨继绳,北京,新华社,学者
杨子立,北京,NGO工作者
野 渡,广州,作家
野 火,佛山,自由撰稿人
叶匡政,北京,诗人
易秋野,郑州,国企工人
俞梅荪,北京,独立学者
于向真,北京,中国儿童报主任编辑
袁 刚,北京,历史学博士,北京大学,教授
展 江,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张博树,纽约,哲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兼职教授,宪政学者
张成觉,香港,学者
张 伦,法国,学者
张 鸣,北京,政治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 朴,英国,作家
张铭山,山东,作家
张千帆,北京,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张拓木,湖北,互联网工作者
张小刚,悉尼,自由撰稿人
张星水,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幼南,扬州,媒体人
章龙飞,北京,媒体人,独立学者
赵 俭,扬州,教育工作者
赵士林,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钟锦江,悉尼,电工程学博士,独立学者
周力军, 河北,作家,编剧
邹幸彤,香港,NGO工作者
朱大可,上海,政治学博士,同济大学,教授
朱欣欣,石家庄,自由撰稿人
朱学勤,上海,上海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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