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4日星期三

谢光:因言竟然被处决——神奇中国再现神奇

人民网2011年12月11日消息,《湖南一逃犯母亲煽动村民打死派出所长被执行枪决》,多次看遍整篇文章竟然没有判决依据和罪名,犯罪嫌疑人荆中秀(女)只是因为煽动所谓不明真相的村民毒打致一人死亡(系派出所所长),就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并且是直接被押往宁远县殡仪馆,由法警依法执行枪决,以前只是听说因言获罪,现在却要因言被处死了,真是一个神奇的中国、可怕的中国。

  所谓煽动无非就是语言暴力,顶多添加一些侮辱性虚构性词语,煽动到底有多大的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从法律角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轻微刑事犯罪,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可能构成刑事公诉案件,而且最重不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延伸一点,如果说荆中秀(女)犯了妨碍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所述,荆中秀(女)如果只是煽动没有其他罪行,其所谓犯罪最严重不过也只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即使荆中秀(女)犯了妨碍公务罪,其最大处罚也不过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何判处荆中秀(女)死刑是严重违法的。

  一个女人能有多大的能力,又怎么能够煽动村民,没有群众本身对警察的不满,怕100个荆中秀(女)也无法煽动起群众围攻警察。我们的当局总是习惯于说“极少数个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者境外势力干扰,我十分好奇问一下,媒体被你们广泛控制,你们天天在“教育群众”,群众怎么就那么容易被煽动。捕蛇者说,永州之野产异蛇,2010年6月1日,永州因朱军枪杀三名法官轰动全国,今天又有公民因言被处死了,看来永州之“异蛇”盛也,中国之“异蛇”广也。

  希望最高法院等清楚说明判处荆中秀(女)死刑的法律依据。

作者:谢光,来源: 共识网

没有评论:

明鏡關注點

明镜博客 » 时事

明鏡歷史網

明鏡網

明鏡十大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