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星期一

王卓祺﹕抹黑競選手法效果難料

香港 明報

3月16日3位特首候選人公開辯論,唐英年冒覑完結政治生命的風險,拋出兩個重型炸彈——干涉商台發牌及2003年提出以「防暴隊鎮壓示威論」,指控民望佔上風的梁振英。究竟這些指控是否抹黑或是揭露,唐都是犯了泄露政府高層會議機密的原則性錯誤,日後還有誰人願信任他呢?但是,這些暫時缺乏事實根據的指控(抹黑)對梁的選情造成惡劣的影響。同樣,3月初爆出梁振英陣營拉票飯局因有江湖人物在場,亦被抹黑為「黑金」政治;本來大好形勢,頓時變得沒有這樣肯定。究竟什麼是抹黑競選手法,了解它,有助分清什麼是抹黑,什麼不是,不會被抹黑競選手法嚇怕。

抹黑手法的心理及行為效果

抹黑競選(smear campaign)手法是負面競選(negative campaign)的通俗用語,通常是指用未得證實的言詞攻擊競選對手;這可以說是造謠中傷,如用扭曲的說法,將一半事實加鹽加醋,或者用完全謊言作人身攻擊,令對手聲譽受損。抹黑又稱造謠中傷(fear mongering),即製造公眾對競爭對手的恐懼聯想;因此它又稱為泥漿摔角(mugslinging),以負面材料(泥漿)攻擊(擲向)對方,而非宣傳本身優點。

心理上,抹黑競選手法是製造恐懼、不確定及懷疑(fear, uncertainty, doubt)。例如宣傳某候選人性格狠,像狼;使公眾恐懼有「狼」性格的候選人,一旦成為執政者,會否打擊異己,製造白色恐怖。即是說,「狼」性格的抹黑手法產生對某候選人的恐懼,行為不可預測,進而懷疑該候選人是否適合出任公職的心理反應。同樣道理,說對手是豬,蠢也;亦抹黑。

行為上,抹黑競選手法要使中立的游離分子對競選及競爭對手產生厭倦、反感(政治像泥漿摔角——污穢),而不去投票;這便造成只有那些最堅實的基本支持者參與。舉例說,拉票飯局涉及黑道人物參加,被中傷為「黑金」,便立刻有提名梁振英的中立選委表示要重新考慮投票取向。

缺乏證據的抹黑材料效果難預

既然抹黑競選手法是扭曲事實,甚至是謊言;因此,它的關鍵是是否有事實證據。舉例說,涉嫌安排飯局的梁營支持者劉夢熊,他曾經說過認識北京軍方背景人士蒐集唐英年醜聞。這便是間接承認「梁營發送黑材料」的「抹黑」是部分事實。但梁振英民望沒有像唐英年僭建風波那種跌幅,由於公眾知道劉夢熊只是支持者,不是競選辦成員。梁辦與劉的界線是清楚的。相反,唐英年去年10月已被《明報》追問僭建地庫,繼而有圖則、照片等事實;這便不是抹黑,而是揭露醜聞及公職人員的誠信問題。從這些例子說明,抹黑競選對手效果要視乎傳言的可信性;若中傷謠言始終是謠言,缺乏事實證據,它的殺傷力是有限的。公開辯論唐拋出的兩個重型炸彈,亦作如是觀。

抹黑競選手法不是無往而不利的。西方民主政治亦流行抹黑。例如2008年希拉里與奧巴馬的民主黨得州初選,希拉里出了一個電視競選廣告,被稱為「3 a.m. Whitehouse phone call」(註1),試圖塑造缺乏外交經驗的奧巴馬,若成為總統,未能保護美國國家安全的恐懼。這廣告效果適得其反,未能造成奧巴馬缺乏外交能力的效果,並變成臭名昭著的競選廣告。最失敗的抹黑競選手法可算是1993年加拿大聯邦選舉,進步保守黨影射對手自由黨Jean Christien面部有麻痺殘廢的廣告,有歧視成分,造成反效果。該黨原本擁有154席,只輸剩兩席。這些外國例子說明抹黑競選手法在民主國家亦十分平常,但其效果亦難於預料。

回歸正道才是上策

歸根結柢,競選者的能力、誠信、政治立場及政綱最重要。這些正面的信息才是考驗候選人能否回應民眾期望、社會發展大勢。香港社會矛盾尤其貧富及市民與大財團矛盾日趨嚴重,3位特首候選人的能力及政策取向是否符合市民求變的期望,才是民望關鍵之處(何俊仁還有一個中央政府能否接受的問題)。當然,唐梁兩位候選人應對抹黑及醜聞的處理危機能力亦是選民評估的因素,這些都是可以觀察的現象。

總的來說,抹黑競選手法並不神秘,它只是運用負面信息攻擊對手性格、往績及言論,造成孤立對手,增強本身勝算的機會。不過,這些始終是旁門左道,勝算亦難料。最重要還是候選人的誠信、能力,以及政治主張能夠回應社會訴求!

(註1)該競選廣告的畫面是早上3時,家裏的兒童熟睡,而總統住的白宮電話響了,旁白指世界其他地方有事發生,你的投票決定誰接這個召喚。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社工系教授、香港亞太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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