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的紅樓夢》(明鏡出版社)
異地偵查和異地審判
張俊以認爲,中紀委查處後,劉志軍案將移交最高檢。對於中央各部委副部級以上的“京官”,原則上是在北京查辦。比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即是在北京查辦的。因此,劉志軍案在北京審判的可能性比較大。而地方上副省級以上官員另有一套司法程序:異地偵查和異地審判,即由最高檢下發指定函,將案件指定給某個省級檢察院,進入司法程序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該案便由被指定的省級檢察院或它的下級檢察院立案偵查,再向同級法院提起訴訟。
據最高檢一位官員指出,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案就是一個典型的副省部級以上地方官員腐敗的“懲處路線圖”:2006年6月22日,他被中紀委“雙規”,三個月後,中紀委將案件移送最高檢察院,經最高檢指定,案件交給山東省檢察院具體查辦。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後,根據案件管轄規定,山東省高級法院指定臨沂市中院管轄。
這個制度是從遼寧“慕馬案”以後開始的。此前許多高官腐敗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偵查並審判。但2001年中紀委查辦“慕馬案”時,發現關係網干擾辦案,馬向東竟然在看守所裡持有手機,可隨時與外界聯繫遙控。自此以後,90%以上高官腐敗案件開始實行異地偵查和異地審判,尤其是副省級以上高官基本跨省異地偵辦審理,如上海原市委書記陳良宇在天津受審,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在重慶,等等。
劉志軍若難逃一死還可享最後特權
張俊以認爲,從以往案例,可以大致推算出劉志軍案的判決時間:一般來說,副部級以上貪腐官員從落馬到判決,時間跨度在一年半左右。例如:安徽省原政協副主席王昭耀2005年8月落馬,2007年1月被判處死緩;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2006年6月落馬,2007年12月被判處死緩。
若按這一看法推算,劉志軍定案判决,應該在2012年8月前後,届時接近中共十八大的會期。專家認爲,很有可能在十八大之前“結清舊賬,再開新局”。
法院判決後,像劉志軍這樣的高官,還有最後的特權可以“享受”:如果被判處死刑,將免於被槍決,而是注射死。譬如,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濟南市原人大常委會主任段義和都享有了這最後的特權。
而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不論在哪裡判決的,都集中到北京秦城監獄執行刑罰。如北京市原書記陳希同、上海市原書記陳良宇、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等等。
劉志軍的歸途又在哪?是秦城監獄,還是注射死?儘管近年來被抓貪官涉賄金額越來越大,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元,但多位省部級貪官卻得以免死,並曾一度引起公眾爭議。
據傳,劉志軍的涉案金額可能多達20億元,只是此說法至今尚未得到官方證實。更早之前,網上也曾流傳原深圳市長許宗衡歷年貪污的金額高達20多億元,但最終法院公佈的金額是3318萬餘元,處以死緩;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網上也傳言稱其涉賄金額達30億元,但最終法院公佈的金額是2959萬餘元,同樣處以死緩。
不過當今形勢似乎格外不同。在紀念建黨90週年大會上,胡錦濤總書記講話特別強調“從嚴治黨”和“反腐敗”的決心。《人民日報》、新華社等中央媒體更是連日刊發社論或文章,大聲疾呼反腐敗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就在胡錦濤“七一”講話後不久的7月19日,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雙雙被執行死刑。他們的級別當然遠不如劉志軍,但也有媒體此前參照過去的案例推測,他們最多被判死緩。
同樣是7月19日,在最高法院的新聞發佈會上,刑二庭庭長裴顯鼎特別強調:“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嚴重犯罪,特別是發生在民生領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對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
此外,觀察人士注意到一個跡象頗耐尋味:劉志軍案雖處於調查階段,但有中央政治局委員罕見地透露信息: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日前在上海交通大學一場5千黨員聽講的黨課課堂上透露:“鐵道部部長利用工程索取錢財,成億成億地索取,若干億的回扣,生活糜爛啊。”以他的身份,在這麽一個場合,應該不僅僅是發表個人的看法吧。(《明鏡月刊》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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