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7日星期六

大借款風波與孫中山的“二次革命”


《新史記》蘆笛


宋教仁案與大借款,乃是孫黃發動“二次革命”武裝叛亂的兩個藉口。之所以說是藉口,一是因爲它們都不能成立;二是即使沒有這兩個藉口,南北衝突肯定也要爆發。革命家們徹底缺乏法治觀念,權慾薰心使得他們拒絕“咸與維新”,而國家立法缺陷也為那些搗亂分子提供了藉口。


中國精神解體,由辛亥革命完成了

辛 亥革命給中國帶來了一系列災難,其中一個就是製造出了大量“起義軍”以及無數“壯志未酬誓不休”的草根野心家。這些人目睹昨日的營長(貴州都督唐繼堯)甚 至科長(四川都督尹昌衡)一夜之間就成了一省的土皇帝,而他們雖然也升官發財,到底意難平,自然要嫉恨交加,盼望再來一次革命。辛亥革命成功之輕易更助長 了他們的蠢動慾。自民國建立後,鼓吹第二次、第三次乃至第N次革命的呼聲從來就沒有停止過。野心家們和大量被遣散的民軍以及恃功而驕的“有功軍人”攪和在 一起,使得兵變風起雲涌,不絕如縷,光是湖北一地就發生過三次革命。刺宋犯應夔丞就曾勾結何海鳴發動過武昌馬隊叛亂。後來何海鳴又在二次革命期間跑到南京 去自任討袁軍總司令,失敗後逃到上海,生活無著,只好寫鴛鴦蝴蝶派小說糊口,也算趣事一件。

第二個災難就是它分裂了中國。此前多次對外戰爭失敗沉重地打擊了朝廷的威信,使得大一統的中國在拳亂時開始出現分裂趨勢,實行“東南互保”的督撫們公開拒絕接受慈禧的宣戰大詔,並向鬼子擔保維持當地秩序。這在傳統社會簡直難以想像,說明中央政府威信跌到了何等地步。

辛 亥革命完成了這個精神解體。革命亂黨奪取了督撫衙門後便成立軍政府,宣佈本省“獨立”,由此開創了兩條金光大道:第一,“亂世英雄起四方,有槍便是草頭 王”。“槍桿子裏面出政權,出金錢,出美女。有了槍桿子就有了一切,喪失槍桿子就喪失了一切”的軍閥主義成了國策。第二,“獨立”並非叛國罪,而是類似民 族解放的一種光榮業績。而且,這“獨立”並不一定以省爲單位。辛亥年間,擁兵自雄的大小軍閥多如牛毛。據唐德剛說,有的省竟有九個都督。


“政治家”就是“野心家”的同義語

這 對民族元氣的戕喪顯而易見。其時中國正面臨俄帝與日帝的瓜分,英帝也試圖蠶食西藏。日本最盼望的就是中國處於永恒內亂,它才好乘虛而入,分而治之。“護國 戰爭”期間,梁啓超從上海逃到香港經海防潜入廣西,出任“兩廣護國軍總參謀”,整個出逃都由日本人安排。連梁啓超本人都爲日本人如此關心中國內政、計劃之 周密而深感震驚。就連白癡都想得出來,當時中國最需要的是一個强大的中央政府和高度統一的國家。此乃自强救亡的先决條件。

所 謂“政治家”,就是“野心家”的同義語,其特點是權力慾異常旺盛。官僚和革命家的區別,只在於前者通過既有制度去滿足野心,後者試圖推翻現有制度去實現野 心。但在野心勃勃這點上,孫袁並無區別。關鍵在於他們的野心是否在客觀上符合國家民族利益,兩人在歷史上的地位也就由此判定。

作 爲雄才大略的野心家,袁世凱當然不願作虛君,當然要像傳統帝王一樣,把四海收入版圖。作爲在國難深重之際長期輔佐君王、規劃改革救亡的重臣,他的民族危機 感與責任感之强烈,也不是動不動以叫賣滿洲、蒙古、新疆來換取外國援助的孫中山可以相比的。說白了,這不是什麽覺悟問題,而是身份、經歷造成的態度差異。 早就反復說過了:當國的野心家全愛國,蓋他們視國家如己産,當然要錙銖必較,寸土必爭;在野的野心家全賣國,蓋“麻雀請客請到穀堆上”,慷他人之慨又何樂 不爲?而且,不賣國,造反的餉械從哪兒來?
這就是當時“國權派”與“民權派”之爭的實質。它其實不是“主權”與“人權”、專制與民主之爭,而是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如何分配。北洋主張“國權高於民權”,强調中央集權。而國民黨主張“民權高於國權”,强調地方自治。

這 裏需要解釋的是,因爲中文含混不明,國人常把“集權”與“極權”混淆起來。“集權”(centralized government)相對於“分權”而言,說的是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分配。而極權(totalitarian regime)則是指共産黨那種霸佔所有國家資源、全面剝奪人民權利的專制程度最高的專制政體。凡極權國家必然實行中央集權,但實行中央集權的仍可是民主 國家。
國家有兩種組成方式,一種是單一制國家(unitary state)。其特點是實行自上而下的權力分配,地方的權力來自於中央。有的單一國家也實行地方自治,英國就是這種國家,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都有議 會。但地方立法權是中央恩賜的,隨時可以收回。在不實行地方自治的單一制國家,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執行機構,沒有地方議會。這種單一制國家實行的就是 中央集權,奧地利就是這種國家。

複合制國家主要是聯邦(federation),美國就是大家熟知的例子。它的特點 是實行自下而上的權力分配。聯邦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各州授權。州自治權並不來自於中央而是該州原有的主權,不能爲聯邦政府單向改變。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央與地 方的權界,雙方都不能越過。在某種程度上,它猶如國際條約,必須爲各“締約國”與聯邦政府共同信守。除此之外,地方立法並不受國會制約。

到底該實行中央集權還是地方分權,這要看時代背景。外患嚴重如彼時,當然是“國權”大於“民權”;海外昇平如此時,當然是“民權”大於“國權”。(《新史記》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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