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5日星期日

云南载12名学生面包车坠崖 已致7人死亡




核心提示:12月24日,云南广南一辆载有12名学生的面包车冲下山崖,已造成7死7伤,5名学生当场死亡,面包车摔成铁饼。当地官方将该事故定性为非道路交通事故。目前有7名学生入院就医,其中4人仍昏迷,2人在重症监护室。


校车·广南

关键词:黑面的

丘北县“马的士”校车造成两死23伤的安全事故余波还未平息,接踵而来的又是关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7死7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昨日上午9点左右,一辆拉载着12名学生的面包车,在途经广南县曙光乡鸡街村通往八家地的乡村道路时,冲下200多米高的山崖,造成7死7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5名学生当场遇难。

现场 面包车摔成铁饼

曙光乡位于广南县南部,距县城74公里,鸡街村委会通往八家地、马鞍山等自然村,有一条20多公里的简易公路,那里山路狭窄,蜿蜒曲折,非常危险。

昨日下午,晚报记者闻讯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看到从鸡街村进入八家地方向的这条简易公路,已经拉起了警戒线。通过狭窄的山路,在10多公里的地方,就是一个名叫八家地村大岩子(地名)的地方。这里弯道特别多,一个几乎180度的大转弯,恰好就在悬崖边。

进入事故现场,远远就看到山崖下的一辆面包车,已摔成铁饼。交警正在勘查现场。在山崖边,几个染满鲜血的书包和散落的书本显得特别刺眼。工作人员介绍说,这几个书包是遇难学生的。事故发生后,死者已经被送往殡仪馆,伤者由于伤势较重,已经被送到文山州医院抢救。

定性 “非道路交通事故”

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从鸡街村沿着崎岖的山路往八家地方向行驶时,遇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一辆车。见到媒体采访标志,车上下来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自称是广南县县委宣传部的,说明情况后,记者才一路跟随该车进入现场。

到达肇事现场时,各路记者纷纷开始采访。这个自称是县委宣传部领导的男子,也跟随来到肇事车辆旁边。当记者说到有学生在该事故中不幸遇难时,该领导很不客气地说:“谁说死的是学生,还没有调查清楚,不能提学生。”

采访中,记者得到了一份广南县县委宣传部提供的不足200字的通稿,将该起重大安全事故定性为“非道路交通事故”。

通稿中称:2011年12月24日上午9时许,广南县曙光乡发生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目前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事故车辆为微型面包车,从曙光乡鸡街村委会开往八家地,核载8人(含驾驶员),实载14人。9时许行驶至八家地大岩子(地名)时,车辆翻入60米山谷中,当场造成5人死亡,1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8人受伤。接到事故报告后,广南县委政府领导及时带领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及善后工作。目前,受伤人员已被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核实 只有7名学生在接受治疗

当地村民周明贵很肯定地说,当时车上拉载的学生有12人,全部是曙光中学的初中学生,事故中死亡的学生就有5人,驾驶员和搭载顺路车的一个人,也在该事故中死亡,死亡人数为7人,其他受伤的全部是学生。昨天晚上7点半左右,晚报记者赶到文山州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时,死亡学生5人的数据,也在受伤学生的口中和家属口中得到了证实。

目前,在文山州医院接受治疗的学生,只有7人,除一名学生能够讲话外,4名学生依然昏迷不醒,还有两名学生在重症监护室里。

调查 肇事司机领证才俩月

据村民介绍,肇事司机名叫文明刚,今年40多岁,是鸡街村人,两个月前才领取了驾驶执照,11月初才新买了这辆面包车在村间“跑黑车”。

事发当天上午,正值曙光中学的学生放学,他于是开车到学校附近揽客,该校的12名初中生,相约一起坐上了他的车。当车从鸡街村行驶到八家地大岩子(地名)时,又遇到一个准备去另外一个村干活计的黄金亮,也就顺便搭上了他的顺风车。刚走出100多米,在一个转弯处,突然遇到一辆对头车,为了避让对方,在倒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车子一下子冲下了200多米的山崖。特派记者 夏体雷

聚焦医院

两名学生在重症监护室抢救

昨晚,晚报记者在文山州医院了解到,此起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除16岁的小林和15岁的小富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抢救外,其余伤者均被分住于相关科室接受救治。据当班医护人员介绍,小林及小富因为伤势较重,目前均不排除有生命危险,其余伤者的生命体征均较平稳。

在骨科的病房,15岁的伤者小勇告诉记者:“我是乘微型面包车回家途中出的车祸,我还记得车上连驾驶员一起共14人,出事时我只觉得大脑一片空白……”在重症监护室外的休息厅里,小林70多岁的奶奶告诉记者,出事当日早上她正在房后的地里干活,她说:“我是听到村里的广播通知才知道孙子受伤的……”采访中,记者核实到,所有受伤者均是广南县曙光乡鸡街村民委马鞍山村及马宝村民委老沙底村人。

名词解释:非道路交通事故

非道路范围: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 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 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①。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二、进行事故认定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应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

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四、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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