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選前選後迭作標舉未來4年致力縮短貧富差距的宣示,成為陳冲新內閣財經閣員的重要使命;也因此,「富人稅」、「暴利稅」之議乃沛然而興。
然則,衡諸現代政府發展興衰歷史,所有 高舉平均財富的經濟社會公平正義者,其伸張落實之結果,可能造成社會均富,也可能造成社會均貧,均貧或均富之結果,端看各該國家政府公共政策所採取的手段 與理念而定:依市場經濟手段思維制定的「富人稅制」,是以創造國家活力經濟為槓桿支點,比較有機會得以促成社會的均富化;而純粹依循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手 段思維,所施行的「富人稅制」,卻反而更容易造致社會的均貧化。
從過去百年經濟社會實證經驗中,可以明確看到的是,「紅眼症社會」所採行的富人稅,通常是以所謂「劫富濟貧」的偉大用心,作為施政出發點,課扣富 人的錢財,以充抵減少對窮人徵課所出現的缺口,通常是較高度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國家社會之主張與作法;這種施政的基本思維理念,幾乎完全是建立在「懲罰富 人」的政策用意上,但是如此懲罰富人而課扣所得之稅款收入,在經過政府X—無效率的有形之手,讓公務員予以「重分配」的結果,祇不過是僅僅得以使窮人因此 減輕或免除其應負稅額一部分而已,並無法實質增益或具體提高窮人的所得水準。
今自由市場經濟社會所應採取較良性的富人稅制,其設計的原發理念,必須是能夠促使富人錢財的「所得」與「使用」之結果,可以有效「增益」相對貧窮 人的工作尊嚴與所得水準;也就是良性的富人稅,不是建立在「懲罰有錢人」的意識形態之上,而是對於富人之「用錢與賺錢」分別採取不同誘促處置的稅制方式。
針對富人的所得部分,譬如用錢財直接投資(興業)或用鈔票間接投資(包括資產交易、證券交易、貸放利息)之所得,施予合理之累進課稅,因為這是 「比較容易的」賺錢所得,以其付出輕重程度,量能課扣其應負資本利得稅,當然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富人興業所為的直接投資,既已在事業投資營運中,得到 投資扣抵,或營利事業稅捐抵免之優惠獎勵,則其投資持股之紅利所得的徵納,當然就是必要而且合理;設若富人也有跟一般社會大眾一樣,是以高妙運用其知識技 能、腦力、勞力及時間,獲取相對較高所得而致富部分,則何須要政府予以施加懲罰而另外課以「富人稅」呢?
吸引富人在台消費
但對於富人錢財之利用或消費,則多數成 熟社會係改以「鼓勵」、「促進」其能多多留在本國經濟體內「花費其錢財」之方式,主要用意在促其能貢獻於整體社會所得之增生,以及就業機會之創造;否則, 難不成也有人要胡塗到,非得用公權力去驅趕、誘促或鼓勵本國的富人,將其龐沛的錢財,多多移轉到國外去花費、消費,而實質圖利外國人或外人經濟社會麼?這 也正是過去幾年,我個人極力反對政府課徵奢侈稅與豪宅稅的重要理由。
對於富人消費活動之稅課機制,在今天台灣的良性設計,最好是反向採取「遞減稅 率」或「減免稅徵」的方式,用以大力鼓勵有錢的富人,甚至是更加有錢的外國富人,都願意把錢財花費到台灣來,包括食衣住行醫安衛的所有消費需求,都能夠吸 引集中過來,則國內的就業機會,必將因此更為提升,國內平均所得水準更加增高,而窮人低所得者的收入與生活條件,自然就會連帶被拉抬起來,使整個社會向 「富」的方向均衡。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